9月13日讲稿封面

9月13日讲稿

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反诉制度。按与本诉联系密切程度、提出时间、是否强制三条线划分反诉类型(联系密切与松散、中间反诉与预备反诉、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配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例子,并讲重复起诉的禁止与二审反诉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

一、反诉制度

(一)反诉的类型划分

1. 按反诉与本诉的联系密切程度划分

(1)联系密切的反诉:要求反诉与本诉有相同的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即本诉与反诉提起的基础事实要有牵连。

(2)联系松散(疏松)的反诉:不要求这种牵连关系,只要反诉与本诉的诉讼目的能够起到抵消和吞并的作用,也构成反诉。

(3)我国的立场:长期以来坚持联系密切的方式,联系不密切的不作为反诉对待。虽有学者主张扩大反诉适用范围,将联系松散的情况也作为反诉对待,但法院审判实践中通常不这样做。

【例子】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还钱(本金利息共10 万元)。

被告提出独立诉求,认为原告造成其人身损害应赔偿8 万元。

两个金钱给付请求如果都成立,可以起到抵消作用(10 万-8 万=被告只需还2 万)。

按联系松散的反诉可以合并审理,但按我国联系密切标准,人身损害赔偿与借贷两个事件不相干,法院一般不支持作为反诉,会要求被告另案起诉。

理由:法院认为两个案件事实没有牵连,合并审判会造成程序复杂化,分别处理更合适。

2. 按反诉提出的时间划分

(1)中间反诉:对反诉提出时间不做严格限制,只要在审判程序当中(法院受理后至宣判前),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反诉。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中间反诉制度。

(2)关于二审中提出反诉:一审未提反诉的,二审中仍可提出(因为二审是一审的继续)。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主持调解;

调解不成的,对反诉不一并判决,告知另诉。

有的法院在二审中原则上限制反诉提出,但这与司法解释精神不完全一致。

(3)预备反诉(时间限制意义上的):限制反诉必须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

第 1 页

)提出。

这样有利于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如果不限制提出时间(如中间反诉),本诉可能已经审理了一部分才提出反诉,无法合并,导致程序重启、效率降低。

(4)预备反诉(条件意义上的):与一般反诉(正式反诉)相对,指反诉的提出附加了条件,只有条件成就时才提出反诉。例如:只有本诉被法院支持(被告败诉)时,被告才提出

反诉;如果本诉不被支持,被告就没必要提反诉。这里的“预备”不是指时间,而是指一种替补、替代的方案。

3. 按是否强制提出划分

(1)任意反诉: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我国实行任意反诉制度,当事人自由决定。弊端:不利于反诉及时提出和合并审理,对诉讼效率不利。

(2)强制反诉:要求当事人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必须提出反诉(基于同一事件或交易的独立诉求),不强制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权利主张,事后不能再另行起诉。

好处: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多个案件多次审判,防止裁判矛盾。

【例子】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后未付货款,卖方起诉买方拖欠货款。

买方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降价或退货。

按强制反诉制度,买方必须在卖方诉讼中作为反诉提出,事后不能再另诉。

我国没有强制反诉制度,买方可以事后另诉货物质量问题,但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如果前诉中已对质量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

重复起诉的禁止:生效裁判后同一纠纷不能再诉。

否则审判程序将没完没了,无法终结。

如果当时已给予提出反诉的机会而当事人放弃,事后又起诉,法院可能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反诉要件与反诉特征密切联系。原告起诉后,被告在审判程序中提出反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当事人要件:必须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

第 2 页

【例子】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小孩方)以小孩名义起诉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诉讼中另一方提出独立诉求要求改变抚养关系。

这不是反诉!

因为前诉原告实际是小孩(由抚养方代理),后诉如果反过来起诉,被告变成小孩、原告变成非抚养方,当事人不同,不符合“被告诉原告”的反诉结构。

离婚后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彼此无权利义务,不能互为原被告。

2. 事实牵连性:反诉与本诉涉及的事实应有牵连,通常基于同一事件或同一交易。

3. 对抗性:反诉的主张/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要有对抗性,即抵消或吞并对方主张。

4. 时间要件:反诉只能在本诉的审判程序当中提出(对方起诉后、法院裁判前)。

(三)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1. 提起:反诉本身是独立诉讼,由被告自由决定提起(强制反诉制度下则必须提起)。

2. 审理方式: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审判程序中进行,分别审理、合并审理。一般先审本诉、再审反诉,但裁判时因两诉有对抗关系,必须在裁判中一并确定抵消/吞并关系,最终判决是合一的。

3. 再反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针对反诉再提出有牵连和对抗的独立诉求,理论上构成再反诉。但实践中少见,且会使程序不断复杂化,效率受影响。我国不支持再反诉,法院一般不接受,告知另诉。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述

1. 规定位置:民诉法总则部分第一章(第6条至第16条左右),集中列举。与其他国家不同(有的国家分散规定在其他法律或宪法中)。

2. 定义:对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某些重要阶段具有指导作用的重要规则。

3. 特征:

(1)基础性:针对民事诉讼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奠定民诉法基础,搭建基本框架,是最重要的规则。

第 3 页

(2)导向性:对民诉法制定和运用都具有指导作用。

(3)抽象性:高度概括的规定,内容丰富但表达简单。如“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几个字背后包含法律地位平等、行使手段和机会均等等丰富内容。

(4)广泛性:适用范围大,要么对全部诉讼环节有约束力,要么对重要阶段发挥指导作用。

4. 功能:

(1)立法准则:指导民诉法其他规范的制定,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精神。

(2)行为准则:诉讼各方主体(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审判人员)必须遵守;对具体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也要结合基本原则。

(3)弥补法律漏洞:成文法事先制定、保持稳定性,社会生活变化快(“变化总比计划快”),会出现立法漏洞。

此时基本原则可作为裁判工具。

注意:基本原则的适用有前提——

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出现立法漏洞)时才能适用。

要先检索具体规定是否都已适用,不能在有明确具体规定时直接引用基本原则裁判。

在民诉法中,诉讼程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弥补法律漏洞方面可能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的立法根据

1. 以宪法为根据(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2. 总结实践经验(法院审判中行之有效的重要规则)。

3. 遵循/符合诉讼规律。

(三)基本原则的类型划分

1. 共有原则:民诉法与其他法律(宪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基本原则。

如:法院独立审判(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检察诉讼监督(宪法上的检察独立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三大诉讼中都适用,因为都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第 4 页

一般在宪法中已有规定,在各单行诉讼法中不必详细讨论。

2. 特有原则:仅民诉法具体规定、其他诉讼法没有的原则。如: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不太适合或不完全适用。

3. 有争议是否应列为基本原则的规定: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民诉法第4条、第5条):仅适用于涉外案件(外国人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对大多数国内案件不适用。

不应放在基本原则章(应对所有案件普遍适用),应放在涉外程序编规定。

同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外国人像对本国公民一样对待(最基本国际法要求)。

对等原则=某国对中国公民有歧视待遇,中国对该国公民也给予歧视待遇(“你怎么对中国公民,我就怎么样对你的公民”)。

(2)支持起诉原则:指某些特殊受害人(如被家暴妇女)受压力不敢起诉,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起诉。

但适用案件比重很小,大多数案件不需要;

且支持起诉主体只参与起诉环节(诉前),法院受理后就不再参与,不对审判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有指导作用。

因此不适合作为基本原则。

如仍有立法必要,应放在民诉法涉外编等更合适位置。

(3)人民调解原则:原民诉法有规定(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2010 年制定人民调解法后,该内容已在调解法中规定,2012 年民诉法修改时将其删除。

删除不等于废止,只是放到更合适的法律(人民调解法)中规定。

(四)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

1. 含义:对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赋予同等的诉讼地位、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两方面:(1)立法上对各方平等对待;(2)实践中法院审判案件时要平等对待。

2. 立法根据:

(1)现代法治社会基本要求: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反映到民事诉讼中应实行平等对待。

第 5 页

(2)实体法律关系的延伸:民事实体法关系双方是平等的,诉讼中也应平等。

对比刑事诉讼:实体关系中控方(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法追诉权,居有利地位,辩方居不利地位。

为实现公正审判,刑诉程序必须赋予被告人优势/优越地位来弥补实体不利,因此刑诉不能实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对比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在实体关系中居优势地位,行政诉讼赋予管理相对人(原告)优势地位来弥补实体不平等,因此行政诉讼也不能实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制度形态:应表现为对各方行为的平等对待。

3. 贯彻落实中的问题:

(1)立法层面的不平等——

拘传制度:民诉法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原告没有对应规定。

这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后来增加了拘传原告的规定,但司法解释应以民诉法为依据,民诉法没规定拘传原告而司法解释增设,涉嫌越权立法,规定本身站不住脚。

实践中法院已实质放弃/架空了拘传制度:因为拘传会激化矛盾,使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尖锐对抗,反而不利于查清事实和促成调解(拘传的目的——

查明事实+促使和解——

往往事与愿违)。

最好修改民诉法废除拘传制度。

(2)诉讼观念和司法实践中的错误:a. 对原告和被告区别对待:法官天然倾向于同情原告、相信原告说法,对被告则视为狡辩。

导致老百姓不愿当被告(认为当被告不光彩/不利),这种观念需要纠正。

任何一方参加诉讼都是接受审判,没有区别。

第 6 页

b. 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对本地人和外地人区别对待,法官天然对本地方当事人有亲近感,应尽力克服。

c. 对不同身份当事人、不同类型案件的轻重缓急区别对待。

(五)辩论原则

1. 民事诉讼辩论vs刑事诉讼辩护:民事诉讼辩论是双方当事人互有攻防(攻击和防御);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辩护原则(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控方(公诉机关)不存在辩护权。

2. 辩论权的行使方式:

(1)口头方式: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案件问题发表意见、相互辩论。

(2)书面方式:起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文件的交换也构成辩论。

3. 重要规则:法官不能够参加辩论!如果法官介入辩论,立场就发生偏差,不再中立。

4. 两种辩论原则的比较:

(1)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从苏联引进,现行):赋予当事人辩论权,但辩论对法院审判不产生约束力。

当事人辩论不能约束法官裁判,法官可不受辩论情况限制,根据自己调查核实的事实裁判。

理由:当事人辩论能力有差距,若辩论约束裁判,可能导致裁判偏离事实真相(会辩论的人能把没理说得有理)。

弊端:当事人充分辩论后法官仍可按自己认定的事实裁判,可能出现“辩论中占上风却败诉”的情况,易引发对法官滥用权力的质疑。

(2)约束性辩论原则(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除赋予辩论权外,还规定当事人辩论能约束/制约法院审判权。

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法院裁判根据;

裁判建立在当事人辩论基础之上。

优势:约束法官防止权力滥用。

对辩论能力差距可通过法官释明权、法律援助等制度来平衡弥补。

第 7 页

改革方向:最好实行约束性辩论原则——

未经辩论的事实法院不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法院不采纳(质证过程也是辩论)。

(六)处分原则

1. 含义:当事人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在民事诉讼中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基础: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民事权利可以处分,所以诉讼权利也可以处分。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

3. 限制: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依法行使处分权”)。

法院认为处分超出法律范围可不予准许,即法院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干预。

典型干预——

撤诉须法院准许:当事人想撤诉(放弃诉讼),不是自己说了算,必须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即使不准许后当事人不愿参加,诉讼仍继续进行。

改革方向:应限制法院干预,仅当处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干预;不涉公益的处分原则上自由行使,法院不应限制。

(七)法院调解原则

1. 起源:将民间调解制度引进诉讼的结果。

最早可追溯到解放区时期(陕甘宁边区,1940 年代),在人民司法活动中创造性建立,赋予法官像民间调解员一样的职能。

此后在新中国民事审判中沿用,1981 年民诉法及现行民诉法一直贯彻。

2. 优点:维系双方和睦关系(不伤和气);提高诉讼效率(调解书只需简要说明情况和列出协议内容,比判决书省事得多);减轻法官工作负担。被一些国外学者视为中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和成功经验。

3. 适用条件:

第 8 页

(1)自愿原则:调不调、调成什么样,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仅起辅助作用,顶多有建议权。不能强迫调解(如通过找单位领导、亲戚朋友施压等方式)。

(2)合法原则:法院组织的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合法的不能出具调解书。(但当事人自行和解不受此限制。)

4. 实践中问题:法官倾向于“能调则调、不能调也想办法调”,曾将调解结案率作为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导致违反自愿原则。

改革:不再以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重要指标。

法官应保持克制,调解基础不存在的案件应及时判决。

(八)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程序原则)

1. 引入背景:2012 年民诉法修改时新增。以往民诉法较早确立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民法是私法、民诉法是公法,将诚信原则引进公法领域曾有较多反对意见,直到2012 年才规定。

2. 具体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当事人和证人在诉讼中不得做虚假陈述(说谎不诚信)。

(2)禁反言规则:禁止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与先行行为相反的言行,要求行为前后一致。相反行为应认定无效。

(3)诉讼权利失效:因时间经过等原因,权利行使不再被允许。

(4)禁止诉讼权利滥用:涉嫌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受限制,要么被认定无效,要么被禁止。核心:非诚信行为形成的诉讼形态应被排除,否定其法律效果。

(九)在线诉讼原则

1. 新增时间:2021年民诉法修改时增加。

2. 背景:疫情期间审判活动转为在线方式进行;法院信息网络设备建设进步,硬件条件满足需要。

3. 内容: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相同(立法上肯定在线诉讼效力,给予更多适用机会)。

4. 适用条件:

(1)当事人同意(不需要各方一致同意,一方同意即可进行该方的在线诉讼,另一方可以线下进行)。

第 9 页

(2)在线诉讼活动规范化、严格化:接入法院在线审理系统;

终端符合要求(到法院指定场所或使用家中符合要求的设备);

房间内设多个摄像头无死角拍摄,保证在线行为真实可靠。

注:线上作证也属于“出庭作证”(法庭在线上,在线作证即出席线上法庭)。

民诉法第10条规定了四大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这些制度虽规定在第10 条(不一定与基本原则条文紧接),但实际上是共有制度(刑诉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也有规定),不单纯是民诉法基本原则,而是针对法院审判职权的诉讼制度。

(一)回避制度

1. 含义: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法律规定不适合参与诉讼的情形时,应退出案件审判活动。

2. 适用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即行使职权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不是这些人员的不需要回避。

3. 回避原因: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将获利或受损)。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如校友关系密切等,需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程度)。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非工作时间/场所私下会见,可能存在行贿受贿等不正当往来)。

4. 延伸规定(最高法司法解释):

(1)法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代理工作(防止利用原法官关系影响审判)。

(2)律师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某一法院担任法官的,该律师终身不得在该法院代理案件(防止利用内部关系)。

(二)合议制

1. 原则: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采取合议庭方式,以集体决定做出裁判。理

第 10 页

由:集体决策可减少裁判不公风险(集思广益、彼此约束),个人独任风险较大。

2. 合议庭组成:三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常见三人合议庭;重大案件(尤其刑事、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重大民事案件)可用五人或七人合议庭。

3. 合议庭职能:证据调查权、事实认定权、程序决定权、法律适用权。

4. 审判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可报请审委会决定。审委会决定后裁判职能由审委会行使(对此有争议,倾向认为应谨慎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合议庭应尽可能发挥审判职能)。

5. 合议制决定方式:民主集中制——合议庭讨论,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意见做出裁判。

6. 例外——独任制:

(1)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2)2021 年修改扩大: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虽非简单案件但接近简单案件),也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中级法院:审判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021 年前中院二审只能用合议庭,现在符合条件也可独任,提高效率)。

7. 负面清单(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

(三)公开审判制度

1. 原则: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向外界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采访报道)和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目的:增加审判透明度,加强监督,防止秘密审判中的职权滥用。

2. 不公开审理的三种情形:

第 11 页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公开会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公开会损害隐私权)。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需当事人申请,法院才决定不公开。当事人不申请的,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当事人不申请公开,视为放弃保密。)

3. 重要注意:

(1)公开是对外的(对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对当事人永远公开(当事人是案件亲历者,不存在保密问题)。

(2)合议庭评议不公开——评议笔录是国家秘密。目的是保护合议庭自由讨论案件(如果评议公开,审判人员碍于面子不敢自由发表意见)。类似的还有面试/论文答辩中的评委秘密评议。

(3)庭审直播的争议:虽然公开效果好,但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参与者压力很大,国外庭审很少全程直播(通常只直播宣布开庭、宣判等重要阶段),我国庭审直播也在减少。

第 12 页
返回首页返回「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