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堂笔记本次课两大板块:央视《法律讲堂》视频(红楼梦中的法文化,主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老师课堂讲授的西周法制
第一部分法律讲堂·红楼梦中的法文化课前说明(老师的引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必修课、必考内容,但所占比重很低,有一部分考生干脆放弃复习,觉得难、离现实远。老师讲这门课主要是帮我们开拓视野,不按部就班。本次课安排:节前头两天看视频讲座(老师曾在央视《法律讲堂》做过通过红楼梦文本分析法制问题的系列讲座),节后两节课讲西周法制问题。
一、贾府女伶(家班十二伶)的兴衰
1. 背景事实
贾府组建了一个由十二个青春少女组成的家班,称为十二伶人。她们才艺双绝,社会地位却最低贱,备受歧视和打压。清代戏剧舞台上一度禁止女性演出,戏剧曾被视为男人的艺术,男扮女装的男旦成为演出主流。
电影《霸王别姬》的例证:小豆子从小被父亲送进戏班,被选做男旦,主要排演《思凡》,扮演小尼姑色空。色空出场唱词:「小尼姑年方二八,正青春被师傅削去了头发。我本是女娇娥,又不是男儿郎。」小豆子总是念错,念成「我本是男儿郎」,因为这是关键错误,不知失误过多少次。
师兄小石头很同情他,一直督促他不要念错。小豆子努力练到才艺双绝,出师了。戏园经理来选角,点名要《思凡》。关键时刻他又念错了,经理摇头转身要走。眼看多年训练要白搭,小石头拿过师傅的烟袋在小豆子嘴里乱戳,斥责「我叫你错!我叫你错!」小豆子终于回过神来,镇定重演,再没有错:「小尼姑年方二八,正青春被师傅削去了头发。
我本是女娇娥,又不是男儿郎。
」
《霸王别姬》这个震撼的情节,真实再现了中国戏剧艺术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戏
剧成为非常不自然的艺术,要由男人来扮演女人。雍正朝还能见到女伶,但比前代少了很多;清代自前朝(顺治)开始,舞台上就慢慢见不到女伶了。乾隆皇帝在一首御制诗的序言中记录了他的「功绩」:康熙年间女伶其数已减,雍正年间其数更减十之七,乾隆年间则一律驱逐。
2. 清政府为什么要禁止女伶演出
(1)人口与统治危机。
史学家刘晓萌指出:清初满族入关时壮丁总共只有五万五千人,加上蒙古、汉军旗人,估计不过二三十万人;汉族人接近一亿。满洲八旗以武备著称,但能夺取明朝天下靠的是侥幸——明末赶上气候灾变、瘟疫流行和农民起义,满洲趁虚而入夺取中原。
(2)所以清政府立国之初就有深重的危机感:担心满洲武备荒废,也想吸取历代汉族王朝纵情声色、沦亡王国的教训。开国不久就立法对女性娱乐业做出各种限制。清代伶人的社会地位本来就很低,女伶更低。
(3)观念原因:
清政府为了让汉族儒生接受统治,极力提倡理学。理学要求人克制自己的各种欲望。娼妓和伶人都会让人放纵欲望,但相比之下,娼妓只在固定区域活动,正经人可以不去;伶人需要到处演出,演出又很有诱惑性,更容易让人腐化堕落。女伶因此被视为更下贱。
(4)社会共识的文本证据:
清初戏剧家李渔在剧本《连城璧》开篇写道:「天下最贱的人,是娼、优、隶、卒四种。」做女伶又是娼又是优,「是以一身兼二贱」。这不是李渔个人的偏见,而是当时社会流行的看法。
3. 禁令的推进过程(时间线索)
起初女伶可以为宫廷和各级政府演出。清代宫廷本有教坊司,一直有女伶为宫廷演出戏剧。顺治八年,下令教坊司不再用女伶演出,改用太监;顺治十二年一度恢复教坊司女伶演出,引起大臣们反弹;顺治十六年又改用太监。康熙皇帝推进了这个改革。
各地政府过去会在重要仪式和庆典中征用女伶演出,康熙十二年后停用女伶,改用男性艺人。此后宫廷和各级政府的演出基本都不使用女伶。但贵族高官和豪门富户仍有对女性演出的需求,为了方便娱乐就在自己家里养家班(西班)。大批失业女伶为谋生计纷纷来到贵族豪门的家班——贾府里的十二个女孩子就是这样一个家班。
当时很多女人愿意到贵族家班中谋生:可以得到主人的保护,不受民间土豪恶棍的欺凌;运气好还能遇到人道的主人。家班不对外商业演出。第五十四回,贾府元宵节后欢庆,家班给主人们演出,贾母向薛姨妈等介绍:「我们这原是随便的玩意儿,又不出去做买卖,所以竟不大合时。」用现在的话看非常「凡尔赛」——
意思是我这就是养着自己看的,我才不管它合时不合时。
小结这一阶段的逻辑:禁令能禁止女伶为宫廷和官府演出,却不能限制豪门富户享乐的欲望;家班只
供主人娱乐,不对外演出,对社会影响不大,所以还能存在。
4. 雍正严禁家班(第五十八回解散家班的法律背景)
雍正继位以后,对女性娱乐业态度更为强硬。雍正二年下圣谕,内容大意:官员人家在外蓄养优伶,殊非好事。「朕深知其弊」:不是倚仗势力扰害平民,就是送与属员乡绅多方讨赏,甚至借此交往、夤缘生事。养二三十个伶人,一年所费不止数千金。府、道以上官员事务繁多,日日接办公务,核查不到这些。「家有优伶,尽非好官」,着督抚不时访查。
概括:官员养戏班的害处有四——伶人倚仗主人势力祸害平民;官员把伶人送给下属乡绅借机牟利;靠伶人跟高官拉关系;花费巨大。故命各省督抚严查,不准官员在家养戏班,一律解散。红楼梦第五十八回写贾府的家班被突然解散,就是对当时社会政治法律背景的真实记录。
5. 雍正除豁贱籍、改业为良
雍正解散家班的同时,也做了一些具有人道性质的改革:除豁了很多类的贱籍,希望他们改业为良,去从事正当职业。雍正三年专门制定法令:各省乐籍,并浙省惰民、丐户,皆令确查贱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一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查参严处。
注意逻辑的两面性:土豪恶棍继续欺凌要治罪;但伶人如果不改业为良,就是「自甘污贱」,也要一律治罪——解放带有强制性。
6. 十二伶的离散命运(第五十八回、第七十七回)
第五十八回:家班解散后,把十二个女孩子叫来当面问,有一多半不愿意离开。愿意
去的四五人,令其班主领回家去,单等亲父母来领;不愿意去的分散在园中各房使唤。留下的仍当丫鬟。丫鬟仍是贱民,不过比奴隶地位高一些。戏班里的孩子很多是非常小的时候就被卖来送来,不少人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是无依无靠的人。有几个有心的开始学习针线缝补的手工活。
她们以前除了唱戏不会干别的,现在成了各房丫鬟,但人们对她们的歧视依旧未改,很难融入新生活。
贾府给她们派了干娘(负责监护的年长女仆),但这些干娘对她们丝毫没有爱心,还时常欺负她们。第五十八回芳官与干娘争执(课文原句要记):芳官跟了干娘去洗头,干娘偏先叫自己亲女儿洗过,然后才叫芳官用剩水洗。芳官见了这般,便说她偏心:「把你女儿的剩水给我洗。我一个月的月钱都是你拿着,沾我的光不算,反倒给我剩东剩西的。
」她干娘羞愧成怒,骂她是「不识抬举的东西!怪不得人人说戏子没一个好缠的,凭你什么好人,入了
这行都弄坏了。
」
晴雯也说芳官不省事、不知狂的什么似的,会两出戏,倒像杀了贼王、擒了反叛来的。她们的整体处境:干娘们剥削欺侮,大丫鬟们也看她们不顺眼。她们原来会唱戏,被人捧惯了、经常被赏赐,现在做平常家务事,没有以前戏台上的风光,自己也很不习惯;吵起架来伶牙俐齿,别人多半不是对手。很快成了很多人的眼中钉。
7. 离府女伶的出路:民间演出也被禁绝
贱民的解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社会歧视根深蒂固,转变社会观念需要很长时间;她们习惯了一种职业谋生,改变谋生方式没那么简单;出去了多半还是唱戏。女伶的轨迹:从顺治朝到雍正朝,起初能在宫廷和官府演出,后来只能到贵族豪门的家班演出;现在家班也不让待了,只有来到民间游荡演出。
到了乾隆朝,民间游荡演出的女伶也不能被朝廷容忍。
家班中流散的伶人重操旧业,在雍正严格禁令之下不敢到城市公然登台,只能在乡镇流动演出。很多地方官视其为地方一害,在辖区严加驱逐。雍正的宠臣田文镜在河南严禁以小型家庭戏班为主体的罗戏民间演出:颁布台文、刊刷告示,挨村逐镇遍贴晓令,将带妻唱罗戏之人禁止入境,不许容留。
乾隆元年,江南提督南天祥为禁止女伶一事上奏,指出还有很多女伶在乡间游荡演出,败坏社会风俗,请求朝廷严禁。
其他大臣也有很多人提出类似建议,
乾隆皇帝采
纳。乾隆三十七年,清政府发出在全国驱逐女伶的禁令,大意:民间妇女中有一种秧歌、叫垛(打鼓卖唱)及女戏流。无论在京在外,该地方官一律进行驱逐回籍。若有不肖之徒将此等妇女容留在家者,有职人家革职,照例治罪(平民亦治罪)。这就是乾隆皇帝完成的「驱逐女乐」的「伟业」:各种形态的女乐,包括秧歌、叫垛、女戏班,全部驱逐回原籍;
窝藏女伶在家的依法治罪。
第七十七回抄检大观园后,贾府不敢再把女伶留在园中。书中写道:王夫人来到尼姑庵询问谁是芳官,老婆子们把芳官指了出来。王夫人道:「唱戏的女孩子,自然是狐狸精了!上次放你们,你们又懒怠出去,可就该安分守己才是。你就成精鼓捣起来,调唆着宝玉无所不为。
」因令她干娘来领去,「就赏她外头自寻个女婿去吧,把她的东西一概给她。
」又吩咐:凡有姑娘们带着唱戏的女孩子,一概不许留在园里,都令其各人干娘带出,自行聘嫁。这就是当时社会普遍歧视、驱逐伶人的生动写照。
十二伶中有几个毅然选择出家:不知道亲生父母在哪里,被班主领回去又无法独立生存,可能还是会被卖给别的人家;不如索性出家,陪伴青灯古佛,了此残生。芳官、藕官等随尼姑出家,蕊官亦然;龄官此前已毅然离府。
第七十一回反证女伶绝迹:贾母八十大寿庆典,贾府到外面请戏班来演出助寿,「一时台上操了场,台下一色十二个未留须的小厮伺候」。镜头里没有女伶,只有小生上演——作者不经意地记录了女伶在当时中国社会的绝迹。红楼梦里出现的贾府家班,代表的就是中国古代最后的女伶。
8. 龄官为什么毅然离府
龄官与贾蔷相爱,却没有选择留在贾府等待与贾蔷成婚的机会,而是在雍正朝解散家班、驱逐女伶的大环境下毅然离开。红楼梦前八十回没有交代她和贾蔷的结局:也许她能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也许她对自由的热爱超过了对贾府富贵生活的留恋。即便留下来,她和贾蔷的结合也会遭遇重重障碍(身份悬殊、家规不容)。
9. 改革的不彻底:伶人仍被制度性歧视
雍正的改革并不彻底:法律名义上给了伶人良人身份,但没有为他们提供自新(上升)的途径。男性伶人仍然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一直到清末,几乎没有出现过被允许参加科举的伶
人。女性伶人问题更复杂:她们过去能靠自己劳动谋生、有收入;现在不让唱戏了,只能靠嫁人。但国家法律和很多家族的宗族家规都在阻碍她们找到好归宿。清代法律规定:文武官员娶伶人为妻妾者,杖六十,离异归宗,彩礼入官。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按法律平民是可以娶伶人的,但想考科举做官的人也不愿娶伶人为妻妾。
伶人为妾生下的孩子,因父亲的缘故理论上不再是贱民,但仍可能被社会歧视和排斥。
实例:道光年间,安徽六安两名考生的曾祖母是花鼓卖唱的艺人,被其他考生举报,因此被取消了考试资格。很多世家大族的族规写明:后代子孙如果自甘堕落成为伶人,或娶伶人为妻妾,就要开除出族,不得载入族谱。一直到清末民初,伶人被开除族籍仍是很多宗族坚持履行的做法。
红楼梦里没有细说贾府的家规,但从宝玉的角度能看出:和戏子混在一起在家里是很不明智的事,和戏子亲近不可能得到家规的容许。
10. 顾湘舫的故事(汪景祺笔记记载,雍正除豁乐籍令后不久)
顾湘舫本为良家之女,生母为妾。幼年不幸,父亲和生母相继病故,嫡母把她卖到大同的乐户为伶。她十七岁时与一个赴京等待朝廷任命的新科进士相恋。这年进士刚考中,在等吏部授职,家人不太重视这事,湘舫两次资助他上路。后来进士流落大同、穷困潦倒,遇到湘舫。湘舫把自己积蓄的千金都送给他,助他入京,临行时约定婚姻。
湘舫拔下头上的一支玉钗送给他作为定情信物。她并不敢奢望做正妻,只约定做他的妾。
进士一去两年没有消息。湘舫打听到他在河南做了官,派使者去责问他为何背弃约定。原来这名进士已另找了两名宠姬为妾。他把湘舫的使者唤进衙署,训斥道:「身既为官,自惜名节,岂有堂堂县令而以娼为妾者?湘舫婢子,不必更言往事。
」接着烧毁了湘舫使者带去的书信,把湘舫从前送他的玉钗扔到地上锤碎,让衙役轰走使者,并把使者带上枷锁押回。
雍正二年,汪景祺在大同遇到顾湘舫,听她讲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湘舫表示马上要离开大同,因为朝廷不容许伶人留在原籍。这个故事的意义:雍正除豁乐籍后山西女伶人命运的真实写照——仍被世俗歧视、被
恶人欺凌。很多女伶即便侥幸嫁给富人做妾室,因身份低微往往遭到对方家族的排斥和遗弃;丈夫如果有了做官的可能,为了前程就可能抛弃她们;丈夫不幸早逝,她们也很难维持生存。对她们来说最好的选择是嫁给同行:虽然可能生活下降,但能相依为命。
11. 视频第一板块小结:女伶从绝迹到重生
乾隆朝以后,京城舞台上再也见不到女伶演出。女伶在中国各地乡镇四处游荡、艰难谋生,被地方官四处驱逐,直到销声匿迹。无情驱逐的过程中:有些人像芳官一样出家避世;有些人离开原来的主人,不知所踪。
近代以后:同治末年、光绪初年,女伶才在清政府控制比较松的上海租界一带重新出现,但生活仍很艰难,仍受恶霸土豪欺凌。直到新中国一场彻底的社会改造,才给予戏剧女伶真正的尊重。曾经备受歧视的演员,终于成了人民艺术家,成了社会里备受尊敬的群体。
二、金陵十二钗的结局与籍没刑罚
1. 书中悲剧的伏线与推断依据
红楼梦八十回后的真本失传,现在看到的后四十回不是曹雪芹写的,但其中情节基本照用了八十回以
前的伏线故事。透过判词、《好了歌解》和太虚幻境的红楼梦曲,可以大致知道书的末尾是一个彻底悲剧的结局:「说什么脂正浓、粉正香,如何两鬓又成霜?昨日黄土垄头埋白骨,今宵红绡帐底卧鸳鸯。
金满箱、银满箱,转眼乞丐人皆谤……训有方,保不定日后作强梁;择膏粱,谁承望流落在烟花巷。」「流落在烟花巷」就是十二钗中一些人的结局。作者反复强调:到最后一切都要幻变,「好一似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从合乎作者生活时代的社会逻辑来看,十二钗最后遭遇的悲剧是一个法律的悲剧,是一个极度残酷的法律制度必然导致的结局。结构呼应:十二钗分正册、副册、又副册。十二伶因身份卑贱没有被作者列入三册;她们在贾府抄家的灾难来临之前就被解散遣送,后来又被赶出贾府——
作者这样写,可能不经意地记录了雍乾两朝除豁部分贱籍、解散家班、驱逐女伶的法律改革。
副册
和又副册是贾府的妾室和丫鬟,透过她们的命运可以看到清代法律怎样影响这个群体的生存状态。
2. 清代的抄家与籍没制度
贾府最后的结局是被抄家。抄家是古代社会很严厉的刑罚:清代犯政治罪或经济罪都有可能被抄家;罪行轻重不一,处罚也不一,最终由皇帝决定。最严厉的一等不仅要没收财产,罪犯本人的直系亲属、奴仆也要没为奴隶或罚出苦差,称为籍没。籍没中女性家属最不幸:她们对家中男人的罪行既没有参与,也并不姑息,甚至毫不知情;
但男人们一旦犯罪,她们瞬间遭到最惨痛的打击。
通行本第一百零五回的抄家描写:锦衣府派了堂官,带了很多衙役来到荣国府,满府的人吓得战战兢兢。西平王宣布查抄贾赦家产的旨意;北静王随后赶来维护贾政,喝令抄家衙役不可难为贾政一方的人。贾政表示他和贾赦并未分家,但宦囊(祖遗)遗产并未分过,各人所住房屋内所有东西各有归属。
两个王爷便表示只查抄贾赦一房人所住房屋内的东西。从前八十回情节看,贾政向来守法奉公、不怎么贪财,他这一房并没有太多财产;后来抄出很多贾赦的财产,逐一登记,列了很长一个清单。因为北静王替贾府说情,皇帝念及元妃死去不久,不忍重罚贾政:着加恩仍在工部员外郎上行走;所封家产,唯将贾赦的入官,余俱给还;将贾琏放出;
所有贾赦名下男妇人等造册入官——即被没为官府的奴隶。通行本关于抄家的描写,基本符合当时抄家刑罚的真实状况。
第一百零七回补充细节:抄家时荣国府的亲友「一溜烟如飞的出去了」;进来无数衙役,各门把守,本
宅上下人等一步不能乱走。里面女眷都被衙役赶得披头散发,锁在一处空房里;「那些不成材料的狗男女」像猪狗似的拦起来了;所有的东西都抄出来搁着,连没冰的破烂瓷器也打得粉碎。
抄家过程本身非常残酷(据当时笔记记载):来一队兵先把大门封住,沿围墙一圈封死所有出口。如果要抄十几天清点财产,谁也出不去;这时如果你家粮食不够,是有可能饿死人的。出口封死后,腾出几间空房,把犯官家人全部赶进去,然后开始马马虎虎地搬,什么东西都可能给你砸了。如果怀疑谁身上藏了值钱东西,不问男女,马上脱衣服搜身。
老头老太太有的心脏不好,当时可能就吓死了。
如果被抄家的犯官转移财产到亲友家中,一经查出,收留转移财产的人家也会被抄家——所以这时想出去躲,没有亲友敢收留你。抄家过后的凄凉:家人奴仆各自另谋生路;院里的鸡猫狗没人喂,饿死一地;出了院门,街坊邻居过去百般巴结,现在没人搭理,心里阴暗的说不定还要落井下石、趁火打劫。
一夜之间从社会最上层沦落到最底层,过去拥有的一切美好感觉、名誉、地位、别人的尊重、成就感,一夜之间都没了。
3. 对照曹雪芹家族的真实遭遇
曹雪芹少年时代亲身经历过残酷的抄家事件:他的父辈曹頫和舅祖李煦都曾获罪被抄家。红楼梦对抄家的描写,或许正是曹雪芹隐藏于内心的不堪回首的家族往事。曹家:雍正五年末六年(雍正五年下令、六年执行)曹家被抄。史料记载曹家不但没抄出什么钱,反而抄出了几千两当票。
曹頫所受的惩罚只是被免了官、枷号催追赔款(枷号是一种较轻的刑罚,就是戴枷示众的意思)。曹家没有政治罪行,只有亏空织造府钱粮的经济罪行,受到的处罚比较轻:没有人被流放,也没有人被变卖为奴。
李煦(曹雪芹的舅祖,苏州织造)没有这样的好运气:被认定为「奸党」(八爷党),犯有政治罪行,处罚严厉得多。李煦家人在雍正初年的遭遇,非常真实地反映了清代籍没刑罚的残酷。李煦因为卷入康熙朝的政治斗争(曾替八阿哥等花钱买女子、结交),被雍正视为政敌。雍正元年,雍正以亏空官帑为由,罢了他的官,下令审问,籍没其家:房屋赏给了年羹尧;
其子女、家仆、男童、幼女共二百余口悉数逮捕,送至市场标价拍卖;其在京家产也悉数查抄。犯罪官员的家属和家仆被依法入官,一夜之间沦为人口市场上十分低贱的商品。
乾隆朝《钦定户部则例》规定了实施籍没刑罚时人口作价的规则:凡年在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每口作价银十两;六十一岁以上作价银五两;九岁以下幼丁每一岁作银一两;未周岁的免其作价。李煦因亏空织造公款,家眷和家仆都被作价充抵亏空。
抄家档案留下生动记载:查得李煦在京家产——蚕池胡同瓦房二百二十五间、牛郎(牛栏)十一间,折银八千零九十四两;软府胡同瓦房十六间,折银三百四十三两;畅春园太平庄瓦房四十二间、马厩房八间,折银一千六百一十四两。家人逐户作价:某仆夫妇及其子夫妇、婴儿一人折银五十两;某仆夫妇、女儿五人、婴儿一人折银一百二十两,等等。
李煦的背景:在康熙朝深得宠幸,任苏州织造三十年,根深叶茂。《苏州府志》记载:织造李煦历苏三十余年,管理浒关税务,兼司扬州盐政;恭迎圣祖南巡四次,特赐匾额,工匠经济均沾其惠,称为「李佛」。公(李煦)素性奢华,好串戏,延名师以教女伶,演《长生殿》传奇,衣装费至数万,以致亏空若干万。民深感公之德而惜其死之不令。
李煦家人有汤、钱、徐、鲍四姓,皆巨富,在苏州治宅各值万金有余;李煦败后,其家产亦入官。李煦之子自幼锦衣玉食,长大后挥霍无度、不务正业,成了苏州著名的纨绔。苏州人认为李公子的荒唐无信,直接导致了李家的巨额亏空。
4. 籍没刑罚的历史渊源与法律规定
为什么贾赦犯罪,就要把他名下的女眷和奴仆变为官府的奴隶?根本原因:传统中国宗法社会的法律对待女性特别残酷。女性不具有完全意义的法律人格,被视为娘家或夫家的财产。一旦娘家或夫家的男人们犯了严重罪行,她们就可能被无辜株连,遭受极其残酷的刑罚。
籍没(收孥)的内容:对罪犯的家属进行连坐,将罪犯的女性亲属、未成年男性亲属和奴仆没定为奴隶。「籍没」指将罪犯的财产登记没收入官——罪犯的妻妾、未成年的孩子和奴仆在法律上都被视为他的财产。
历史渊源:这种刑罚应是原始氏族社会的遗迹,从夏朝就开始了,一直延续到清代。《尚书·甘誓》记载:夏王启讨伐有扈氏,立法准备对敌方实施残酷刑罚——敌人本人要被杀掉或罚为奴隶,敌人的妻子和孩子要被变为奴隶。先秦典籍中有很多关于籍没刑罚的记载;《左传》记载晋国大臣获罪,其族人很多沦为官奴。
唐律的规定(此模式被唐以后历代王朝沿用):谋反、大逆者,本人处斩刑(重者凌迟);年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直系亲属处以绞刑;十五岁以下男性直系亲属及女性直系亲属(母女、妻妾、子之妻妾、兄弟姊妹)和奴婢、田宅一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流三千里。男夫年八十及有笃疾、妇人年六十以上或有废疾者,免罪。
实际实施中,皇帝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宽减罪犯亲属的全部或部分刑罚,有时也会将籍没刑罚施于最严重的非政治罪犯。
籍没刑罚的目的:它是古代酷烈社会野蛮习俗的余烬,要彻底剥夺罪犯家族的报复能力,让罪犯家庭蒙受耻辱;将罪犯家族中的女性变为奴隶,使她们不能再为罪犯的家族繁衍后代;和罪犯关系最近的已成年男性直系亲属,被视为政治罪行的共犯,和罪
犯本人一样处死。罪犯的妻女、未成年之子要被没官配流或变卖。有些朝代甚至株连到罪犯已出嫁的女儿和已出家修行的女眷。唐代法律明确区分良贱以后,罪犯的女性家属经过这样的处置,在法律上就沦为贱民。
5. 历代容纳罪人女眷的机构与清代的处置方式
历代王朝的政府和宫廷里都有专门容纳罪人女眷的机构。唐代:常将罪人女眷打入宫廷中的掖庭。武则天时代的著名女官上官婉儿,就是罪臣上官仪的孙女,刚出生就因祖父犯罪和母亲一同被打入掖庭。
明代:宫廷有两个机构——教坊司和浣衣局。罪人女眷有才艺的打入教坊司,负责给宫廷奏乐演出;没有才艺的打入浣衣局,从事体力劳动。明朝初年,明成祖自燕京起兵打败建文帝夺取帝位,一些忠于建文帝的大臣的亲眷被打入教坊司。明朝灭亡以后,这些人后代流落到山西一带,成为专门从事戏剧演出的低贱职业的乐户,受尽土豪恶霸欺凌;
直到雍正朝除豁贱籍的改革,才免除了他们的贱籍。清承明制,教坊司继续存在,直到雍正朝除豁贱籍改革时才取消了这个机构。
清代:很多罪犯的家眷会被处以籍没刑罚。旗人贵族犯罪:家眷一般没入内务府管辖下的辛者库。例:康熙皇帝八皇子允禩的母亲卫氏就是辛者库女奴出身,在清代所有后妃嫔御中地位较为卑下。
汉人官员犯罪:家眷可能处三种不同情况——
发披甲人为奴:发配到宁古塔、黑龙江、陇西等边远地区,给守边士兵做奴隶。
赏给功臣:赏给有功的大臣充当奴隶。
变卖:官府将他们拉到官方设立的人市上直接变卖。
清代籍没刑罚相比前代更为残酷:经常把人发遣到乌拉、宁古塔等苦寒地带给守边士兵为奴。当时这些发遣地的恶劣生存环境对中原人是极其难挨的,很多人在发遣路上就不堪折磨、冻饿而死。清人笔记对发遣宁古塔的记载(大意):宁古塔在辽东极北,距京师七八千里,其地穷冬积雪,飞鸟绝迹。
诸流人虽名义上发遣,而据说多半在道上就被虎狼所食、被盗贼所杀,或被军人所掠,不得生还。从前流人发遣到尚阳堡一带,距京师三千里,犹有屋宇可居;如今发遣尚阳堡,人反望之如天上,何况宁古塔。宁古塔在塞外极北之地,重冰积雪,被流放的南方人很多还没走到地方就可能被野兽吃掉;
侥幸走到的,这里只有帐篷(窝棚)这种简陋居住设备,在苦寒之地靠这些装备活下去十分艰难。
6. 吴兆骞案(发遣宁古塔的真实例证)
顺治十四年,江南文人吴兆骞遇到朝廷复查科场作弊案,必须到北京参加复试。复试时他被戴上刑具,有两名士兵监视他把守答卷。他觉得这样很不尊重读书人,愤而交了白卷,因此触怒顺治皇帝,被判杖责四十、流放宁古塔。他的妻子、儿子和儿媳被判随行发配。吴兆骞全家历尽艰辛活着来到宁古塔,被派做苦工,等待他们的是更可怕的考验。
吴兆骞在给友人书信中生动描述了发遣途中生不如死的惨状(原文大意要记):「今年正月初五日,因都木(当地)大将军卧病,忽然遣令儿与德(仆)两家立刻往乌拉地方去。此时天寒雪大,又无牛车帐房,赖孙、徐两家合力相助才得动身。其家中食物尽寄孙家。儿女媳妇以初六平明起身,登车雪深四尺,苦不可言。山草皆为雪埋,牛马无食,只得带冻草而行。
一车所载不过三百斤,儿女媳妇孙子复坐其上,除被褥之外一物不能多载。行至百里,人牛俱乏,直至三日。将军命飞骑召回;倘再行两日,到屋(窝)顶,雪深八九尺,人马必绝,冻死无疑。
」
吴兆骞一个文弱书生,全家被判这样残酷的刑罚,苦不堪言,感到自己命不久矣,给好友顾贞观写信倾诉。顾贞观古道热肠,写了一首感人至深的《金缕曲》寄给吴兆骞,表示一定要想办法搭救好友。《金缕曲》课文选句(要记):「季子平安否?便归来、平生万事,那堪回首!行路悠悠谁慰藉?母老家贫子幼。记不起、从前杯酒。魑魅搏人应见惯,总输他、覆雨翻云手。
冰与雪,周旋久。泪痕莫滴牛衣透。数天涯、依然骨肉,几家能够?比似红颜多薄命,更不如今还有。只绝塞、苦寒难受。廿载包胥承一诺,盼乌头马角终相救。置此札,君怀袖。
」
顾贞观为搭救吴兆骞,去求朋友纳兰容若(纳兰性德)帮忙。纳兰容若读了《金缕曲》感动不已,决心为此事出力:说服康熙皇帝同意让吴兆骞交纳赎金、减免刑罚,又和其他同学一起募捐筹款,终于把吴兆骞全家从流放地赎了回来。文学史上的不朽杰作《金缕曲》,就是清代流放宁古塔的酷刑催生的。
康熙在位时曾表示要施德政,不要将罪人及其家眷发遣到宁古塔,但并未下决心落实。这项制度一直保留到清末。「发遣宁古塔」这苦寒之地,让汉族士人一想到就不寒而栗;对于沦落的女性,因家人犯罪被无辜株连而发遣到这些地方为奴,更是生不如死。
7. 八十回后真本结局推断:三种下场
根据现存清代相关法律文件反映的情况,可以大致推断十二钗正册人物(除极少数人外)最后不外乎三种结局:自杀、出家、被卖为奴隶。红楼梦不是完全写实的作品,但曹雪芹是在真实经历和见闻的基础上做了天才的艺术加工;在他生活的时代,自杀、出家、卖为奴隶正是籍没刑罚所及的罪人女性家属最常见的三种下场。
对照:曹雪芹的家族在雍正五年被抄家,因为曹家没有政治罪行、只有经济罪行,受到的惩罚比较轻——只没收了财产,没有家属被没为官奴或变卖。但不是所有获罪抄家的人都能得到这样的宽待。
(1)自杀
红楼梦里女性自杀现象很常见,前八十回就有很多女性自杀(金钏、司棋、尤二姐、尤三姐等)。从第五回判词、红楼梦曲的线索看,八十回后的十二钗也会有一些人自杀。推理:当贾府还没有覆灭、大观园还能受到园外贾府保护之时,园中有些少女尚且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自杀;
等到贾府彻底覆灭,她们会成为毫无法律保护的极度弱势群体,被当作罪人的财产一样计及籍没。可以想见,她们当中身份最为高贵、也最为缺乏生存能力的群体,面对这样的惨祸时,自杀会是极为自然的选择。
清代普遍现象:大员犯罪、家属将被流放边疆的,女眷在流放前自杀是常见现象;家人为了保全她的名节,甚至会要求她自杀。实例一:雍正十二年,河南学政俞鸿图被上司弹劾贪赃枉法,雍正震怒,革职拿问,籍没其家。俞鸿图被逮捕下狱审问、即将被判籍没,消息传来,刑罚还没有来得及施行,他的妻子就自杀了,小儿子被吓死。
(2)汪景祺案
雍正三年,年羹尧因罪被抄家。户部侍郎汪霖之子汪景祺为年羹尧幕僚,曾随年羹尧至青海军中。汪景祺写了一本《读书堂西征随笔》吹捧年羹尧,其中有一篇《历代年号论》,论证「正」字为年号凶字,指出历代年号带「正」字的皇帝都没有好下场——因此触怒了雍正(雍正即位前封雍亲王,年号又关涉「正」字忌讳)。
汪景祺被定大逆罪,全家遭难:其兄弟子侄有在做官的全部革职,发配宁古塔;五服以内族人有在任官及候选、候补官的全部革职回原籍,由地方官负责看管,不许出境;其妻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清人笔记《永宪录》记载了汪景祺妻子的真实遭遇:汪景祺之妻是大家闺秀(巨室名
女),父兄都是高官。遣发时,家人设祭饯别。到她上船的时候,家人故意把上船的踏板弄得很危险(撤去护拦),希望让她落到水里自尽——这是心疼她此去黑龙江受辱,「高处不胜寒」,不愿她去受辱。
但她不愿意为丈夫殉葬。她走到踏板前,俯身趴下来,从踏板上慢慢地爬过去。见者无不伤心落泪。
没有更多史料记载这个不知名弱女子后来的经历:可能她慢慢爬行时最后还是落水死了;也可能她躲过这一劫,去到黑龙江极度寒冷的军营,沦落风尘,苦苦求生。
(3)查嗣庭案
雍正四年,礼部侍郎查嗣庭因在任江西乡试主考官时所出试题涉及到「正」「止」二字(「维民所止」),雍正怀疑他讽刺时事、心怀不满。他和汪景祺都是浙江人,都触及了雍正年号是否吉利的问题,雍正十分恼怒,下令治罪。查嗣庭为保家人性命,在狱中自杀以谢罪。但这并没有让朝廷开恩宽恕他的家人。
同年五月雍正下旨:查嗣庭犯大逆罪,本应凌迟处死,因其在狱中自杀,戮尸枭首;其子(扎云,即查云标)已在十六岁以上,本应处斩立决,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其家女眷(母女、妻妾、子之妻妾)及其余子侄、其兄,均流放三千里。于是查家女眷面临和汪景祺妻子同样的绝境。
查家是书香世家、家风源正,查家妇女都很有血性。清代大儒方苞记载:查嗣庭的妻子许氏在流放令发来的当日对家人说:「诸孤方幼,我义不当死;但妇人在南,未谙长途,设有变故不测,恐求死不得。」——孩子们都还小,按道理我应该活下来抚养他们;但是女人不能走太长的路,如果长途路上遇到什么不测、受到侮辱,那时候想死都死不成。
这话凄惨至极,可见查家遭遇的是怎样的飞来横祸。
查嗣庭的次子已在狱中病死。他的妻子(儿媳)听见婆婆这样说,悲痛欲绝,回答说:「我遭遇如此,当与寡姑同命。」就写下绝命诗,把孩子都托付给公公和婆婆许氏,一同自尽(先尽)。清人王应奎在《柳南随笔》中记载:查嗣庭的一个女儿很有诗才,这时也被无辜株连。
她没有选择去死,顽强地活了下来,在流放途中的驿站题诗哀叹(诗意:叹自己薄命如飞花随水漂泊,蛾眉被锁、寒渊草没;一路野树风欺、六月如秋;明朝思母,泪连山不断、乡愁不尽;伤心千古琵琶怨,罗袖香消)。我们无从设想这个才华横溢的少女被流放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命运在等待着她。
(4)被卖为奴隶
罪人女眷假如没有选择自杀或出家,就会被当作财产一样变卖,沦落到社会底层。她们遭难之前养尊处优、锦衣玉食、毫无涉世经验,一念之间就从社会最上层沦落到社会最低层。更险恶的是:家族原来在政治斗争中结下的对头,甚至家族内部原有矛盾造成的仇恨和宿怨,都可能导致有人在此时落井下石、趁火打劫;
而家族中的女性往往成为报复行为指向的对象。即便没有因罪被牵连为奴,家中男性获罪以后,她们丧失了父兄的保护和经济支持,也可能被亲眷变卖。
8. 曹家亲族李家的女性到底遭遇了什么
曹雪芹十三岁时家族被抄家,后来亲戚朋友也有不少人遭遇差不多的命运。在雍正时期,他应该见过太多官员被抄家、籍没、家眷被流放、被迫自尽的人间惨剧,甚至他自己熟识的人家都可能发生这样的事。金陵十二钗与身边真实的人人都有联系。
作者必然是经历、见闻了很多女性的悲剧故事,才写出了红楼梦中「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女性众生相。红楼梦之所以成为艺术感染力极强的文学杰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创作时真实的社会学时代背景。
李煦的第二案:三年之后,雍正五年又查出李煦曾为阿其那(八阿哥允禩,「阿其那」为雍正给他的侮辱性称呼)买过五个侍女,被定为奸党。已经七十三岁的李煦再一次入狱,被流放到打牲乌拉,两年后在流放地死去。当时文人记录了李煦最后的遭遇(大意):公(李煦)被发遣之日,夫人韩氏已先数年卒,二子又远隔京师,遣时无一亲人在侧。
天子御赐钱帛,特恩从宽发遣。出关之后,双峰(霜封)百草,黑龙江路程几千里。两年来仅与佣工二人相依为命,一衣破帽,恒终日不得食,唯颂天子不杀之恩,安之怡然。七十三岁高龄的老人,在打牲乌拉的风霜百草之中,和两个佣工相依为命,身无分文,最后在饥寒交迫中孤独死去,身边没有一个亲人朋友。李煦之妻韩夫人在此之前几年已经过世。
《清实录》没有交代李煦家的直系女眷在这次案件后的处置,她们很可能因此再一次被牵连,被发给披甲人为奴,或被送到市场变卖。雍正二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允禄的奏折,记录了李家女眷的真实遭遇(大意):据总督
(张)来文称,李煦家属及其家仆钱仲卫等,男女并男童幼女共二百余口,在苏州变卖,迄今无人承买——南省人民均知为旗人(罪人之属),无人敢来买。现将因审讯之人暂留苏州候审外,其余押解送往总管内务府衙门。沿途清查并入男子、妇人、幼女,现送到人数共二百二十七名口。
其中李煦之乳母,除交给李煦外,即仆人二百十七名,均交崇文门监督五十一等变价。大将军年羹尧人少,将送来人着年羹尧拣取,并令年羹尧将拣取人数咨文备案,余者交崇文门监督变卖。
李家女眷、仆人在苏州人市上辗转流离近一年:因为是「旗人」没有人敢买,又被送到北京。经过一年的颠沛流离和惊吓屈辱,其中有些体弱的已经病故了几个(其中包括一名乳母),剩下的人也被折磨得奄奄一息。雍正看到这种情形,决定将与李煦关系亲近的女眷(直系亲属)还给李煦。
然而家遭巨变、财产抄尽、宅第易主,李氏再无官职,亲朋故旧惧怕被牵连不敢援手,仇家对头道路围观、甚至落井下石,全家人扫地出门。红楼梦开篇描述的「茅椽蓬牖、瓦灶绳床」,就是李家人当时遭遇的真实情况。
其余女眷和婢女的下落:雍正决定让年羹尧先从中挑选一些人去他家做奴婢(挑走的应该是一些使女),其余继续在北京变卖。她们就这样去了年家做奴婢。不到三年:雍正四年,年羹尧因谋反被定九十二款大罪,年家女眷和奴婢被雍正「一样办理」,赏给了弹劾年羹尧有功的议政大臣蔡珽为奴婢。
再过一年:雍正五年九月,蔡珽也被定贪赃徇私共十八大罪,处斩监候,其妻子入辛者库,财产入官。
从这些史料可以看出,李氏家的一些女眷和婢女的流转链:一念之间沦为获罪被卖的奴隶——在苏州人市上头插草标被变卖一年——运往北京候发——去了年羹尧家成年家奴隶——三年后去了蔡珽家成蔡家奴隶——再过一年落入辛者库,成为内务府的官奴。而李煦的直系女性亲属,很可能最后也遭遇同样的命运。
在历几年的抄家、变卖、转运、易主,再抄家、再易主、再变卖的无常变故中,她们过去的高贵身份、淑女教养都成了转瞬即逝的泡影,被无情地嘲弄。在这个过程中,她们可能遭遇无数的凌辱、轻贱和惊吓;她们对这一切的耐受力可能远不及本来出身贱民的丫鬟。可能有一些人在这个过程中就早夭了;幸而生存下来的,也成为任人欺凌的贱民。
曹雪芹幼时熟识这些亲戚,也知晓其他一些高门大户。
主人犯罪之后,
遭遇最悲惨的
就是这些人家的女眷,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春少女。她们最后的命运,就是在家破遇祸之时,或死、或隐(出家)、或沦落风尘,成为和十二伶一样卑贱的人。
9. 红楼梦为什么是中国文学的最高峰
红楼梦塑造十二钗和十二伶的形象,是作者半生经历见闻后的泣血伤痛之作。虽然红楼梦没有直接反思和批判造成这种悲剧的社会宗法制度,但这些活生生的悲剧故事本身,就是对宗法社会旧制度、旧文明的有力控诉。
开篇是一个法律事件:苏州乡绅甄士隐的女儿甄英莲自幼被人贩子拐卖。曾受甄家恩惠、后来考中做了应天府(南京)知府的贾雨村,明明可以解救她,却为了巴结豪门而不顾法律,放纵薛家抢走了她。
因为法律对女性奴隶的特别歧视,薛家收买被拐卖的香菱(英莲)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买卖一旦成为事实,她就从良人沦为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的贱民。甄英莲是一个符号,她在开篇出现就是一个预言:预示在宗法社会中,女性一旦丧失了家族和父兄的保护可能遭遇的悲剧命运。这种命运可以概括为:无依——得不到父兄和家族的保护;易遭殃——
被人贩子拐卖,可能被多次转卖,命运完全取决于遇到什么样的人(讲解此段时音频不全,保留大意:她无人可依、屡遭转卖、命如飘萍)。
结尾也是一个法律事件:贾府里的男人犯罪要被抄家,大观园里的少女会被锁拿揪扯,遭遇和甄英莲差不多的命运。毛泽东的评价(两个时间点的原话要记):一九五六年《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将红楼梦评为中国文学的最高峰。红楼梦问世已将近三百年,至今仍是中国文学中屹立不倒的最高峰——它写出了活生生的清代社会和很多女性的悲愤。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谈红楼梦:红楼梦不仅要当小说、当文艺看,而且要当历史看,它写的是很细致、很精细的社会历史。书中写了几百人,有三四百人,其中只有三十三人是统治阶级,约占十分之一,其他都是被压迫的、牺牲的。死的很多,如鸳鸯、尤二姐、尤三姐、司棋、金钏、晴雯、秦可卿和她的一个丫鬟——
贾宝玉对这些人是同情的。中国小说写社会历史的只有三部:红楼梦、聊斋志异、金瓶梅。但是金瓶梅的作者不尊重女性,红楼梦、聊斋志异是尊重的。
理解:毛泽东将红楼梦理解为一部社会史,这是非常准确的解读。如果红楼梦只是要记录哪一家人的家族琐事,只是要塑造一两个有个性的人物,只是影射宫闱内部尔虞我诈的斗争,它不可能成为中国文学的最高峰。曹雪芹写出了清代社会的真实生态,表达了对女性群体的由衷同情和自身悲悯。
在他生活的时代,女性因为社会地位低下,不可能让自己的才能得到社会承认,也不能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发出任何声音;她们在法律上依附于男性群体,一旦丧失家族的保护,无论罪贵罪贱,都可能被当作财产一样任人支配。在这样的社会体制下,她们当中那些才华和见识突出的,就显得格外珍贵,也特别值得悲悯。
这就是曹雪芹开篇所言「为闺阁昭传」的慈悲之心。
红楼梦是中国古典小说前所未有的高峰:作者生活在康乾盛世,却看到这个社会充斥着病态;他通过对青年女性悲剧命运的叙事,曲折表达了彻底推翻旧道德、彻底变革这一社会的意愿。自清末以来,红楼梦在一次又一次政法大变革的思想运动中,都曾被用作启蒙的文本——这一点绝不是偶然的。
传统中国到了最末阶段,能出来一部这样的文学作品,这是中国文化的幸事。红楼梦塑造了真正具有主体性的女性形象,这在中国文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作者当时能写出这样的作品,并没有受到任何外来政治哲学思想的影响,而是从传统中国自身的文化资源(如朴素的平等观)出发,表达了对女性的由衷同情和尊重,也表达了对宗法社会中阶级区分的深刻批判。这足以证明:中国文化具有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内驱机制。
结局的呼应:红楼梦的作者看到了这个病态社会中宗法制度对女性的压迫多么残酷——女性无论身处什么阶层,都无法摆脱群体性的悲剧命运。曹雪芹没有找到社会的出路,只有构造一个像大观园这样的乌托邦。
在他死后二百多年:自清末修律废除籍没刑罚、禁止奴隶买卖、首创男女平等发端,经历了很多代人的法律改革,一直到新中国更为彻底的社会改造之后,红楼梦中那个病态的社会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深刻记录这种病态社会的红楼梦,将是中国文化中不朽的经典。它足以让我们反思:任何一种文化都应该勇于保持自我进化、自我完善的能力。
第二部分西周法制(老师课堂讲授)
导言:中国法制史的主干框架
中国法制史几个大的节点时代:西周是一个大的节点,唐代是一个大的节点,宋明清是一个节点。按这几个主干把问题讲清。周朝从西周到东周,是中国古代王朝里延续时间最长的,差不多接近八百年。到东周的时候,国家已经分崩离析:虽然还存在天子,实际上天下出现很多诸侯国,周天子的势力已经衰微。统一的时代发生在西周。
一、周族的起源与西周的建立
1. 周族本来是一个部落、一个族群,主要居住在陕西中原一带(关中)。到西安周边去逛,那里有很多标明与周文王有关系的遗迹(老师在西安见过一些)。
2. 周最初是被商封为诸侯的一个诸侯国,一直受商的压迫,与商发生过很多冲突,一度面临危机。
3. 青年历史学者李硕的解释(还需要进一步考古证据,但结论学界基本认可):周族可能是采用了一些策略幸存下来的。李硕通过对甲骨文的分析推测:周族与商政权达成了一个协议——你们不要用我们的族人做祭品,我们去帮你们寻找其他地方的人给你们做祭品。
4. 定性(重要论断):
从夏商到西周,在中国历史上不仅是一个朝代的更替;从价值观念、从时代变迁来看,它是一次革命性
的变化。革命性的程度不亚于二战以后出现了联合国、出现了反人道罪这样一些全新的立法。西周提倡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尊重人的生命。这种全新的价值观念是西周政权和它后来一系列立法运动带来的(大约在公元前十一世纪)。
5. 人物与建国:周文王名姬昌;周武王名姬发;周武王还有个兄弟叫周公,周公名姬旦。周武王联合了其他弱小民族,也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打败商纣,建立周朝,定都镐京(在今陕西西安附近;老师私下推测镐京主要在西安西边称「镐京观」的那一带,但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宫殿遗址出土)。
6. 建都之争与两京制:建国之初面临抉择——国都是定在自己原来的根据地,还是东迁(曾考虑迁到洛阳一带建都,更有利于边防),当时有过争议,东迁方案最后没有实现。后来西周差不多是个两京制:根据地镐京一带称「宗周」;在洛阳一带也建了一个东都,称「成周」(顾名思义,新建起来的西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周天子经常来行幸驻守的地方。
7. 总体评价:西周的政治、经济、文化相比于在它之前的时代非常发达,法制也空前完备。
现在关于西周制度主要参考的文献是《周礼》。《周礼》是汉代写成的:根据汉人对过去时代的回忆,或根据当时还能看到的一些古代文献成书。所以《周礼》里对西周制度可能有美化的成分。西周自己最初的立法文献没有完整保留下来,只在先秦的一些文献里有零散记载。《诗经》对西周文化的概括:「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当时的人们就认为西周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带来一个很大的变革。
三、西周带来的新价值观:终结人牲与人殉
1. 新价值观的核心:终结了用人做祭品的历史,开始尊重人的生命——无论来自什么部族、什么地区,对「人」这个种群开始尊重人本身的生命价值。李硕提出这个解释的细节可能有争议,但结论现在学界基本认可。
2. 概念区分:人牲与人殉。人牲:杀活人做祭品。夏商时代存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也有,讨论比较多的是美洲印第安文明(玛雅文明、印加帝国)也有人牲习俗。人殉:一个贵族死去的时候,用活人殉葬。人牲比人殉更野蛮一些。
3. 考古证据:西周时代偶尔还有人殉现象。陕西旬邑西头遗址(二〇二三年发现,很近)的一座大墓里有殉葬四十三人,其中有非常小的小孩。从考古发掘情况看,西周中晚期以后,几乎再没有发现过以人为牲的现象。殉葬的情况还有所见,但一般都是殷商遗民。结论:一个野蛮习俗的终结有一个过程,不是一夜之间消失。
4. 为什么是殷商遗民:分封前朝后裔的传统。周武王分封诸侯时,历代的帝王都有这样一个传统:为了表示改朝换代是正当的、正统的、合法的,一般会找一个前朝帝王的后裔封一个爵位。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朝——康熙想了很多办法把崇祯皇帝的几个儿子都杀了(说他们是假冒的),到雍正
继位之后,还是找了一个朱元璋的后裔封了一个爵位(延恩侯)。西周初年分封的诸侯中,保留殷商遗民的主要是宋国(国君姓子,「子」就是商代王室的姓)和卫国(也有一些殷商遗民)。他们有很顽固的传统,有时还会用活人殉葬——这是考古发掘的情况。
5. 文献证据一:
《左传·昭公十年》(公元前五三二年)记载:鲁国季孙氏(季平子)伐莒,战胜以后有一个献俘仪式,「始用人于亳社」——在祭祀的时候用了活人。周天子的大夫臧武仲在齐国听到这个事情,发感慨说:「周公其不飨鲁祀乎!周公飨义,鲁无义。」——周公不会享用鲁国这样的祭祀;周公享用的祭祀是遵循「义」的准则的,不会有活人;
鲁国这样的祭祀不尊重人的生命,没有遵循义的准则。这条文献证明:周公治理以后带来了新的价值观,社会舆论已经谴责用野蛮仪式祭祀神灵(连殷商后裔背景的行祭也被士大夫公开谴责)。
6. 文献证据二:
孔子也谴责人牲人殉。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以周公为师,经常援引周公作为论据。《礼记》记载:那时候已经慢慢不太用活人殉葬,殉葬品主要用两种——刍灵(泥土做的车马、稻草扎的人)和俑(用各种材料制成的人形形象,最著名的就是兵马俑;从西周开始就有贵族用俑殉葬;
老师插话:在西安待了那么多年去逛过一次兵马俑,人太多,有时还不如纪录片里看到的生动)。孔子说:「为刍灵者善矣,为俑者不仁。」——用刍灵殉葬比用俑更好;用俑殉葬的人不仁。意思是:俑太像人了,没有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你用这么像人的东西来殉葬,是不是还想复活用活人殉葬?
孟子记载孔子一个著名的感想:「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谁第一个发明用俑来殉葬,这样的人会断子绝孙。孔子谴责他的原因:俑太像人,担心用太像人的东西殉葬,会让人想复活那个很野蛮的用活人殉葬的习俗。
7. 结论:
无论从考古证据还是文献证据看,周公治理以后,从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层面开始谴责人牲人殉的陋习,带来了全新的价值观念。这个新价值观念后来被儒家概括为「仁」。仁的核心是「爱人」——不区分一个人的种族、阶层,把人视为一个种类,表示对他的生命价值的尊重。这个我们今天看来很平常的东西,在那个时代提出来具有革命性。
它标志着中国古代社会脱离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
8. 延伸:后世对殉葬的谴责与终结(老师补充的例子)。
用活人殉葬在中国历史上隔些年就会有所复活;后世儒家思想已经很普及的时候,一些少数民族组织仍会带来这个习俗。明英宗的例子:明英宗朱祁镇就是土木堡之变中被异族俘虏的那个皇帝。他被俘后,其弟景泰帝在于谦支持下继位;后来他被放回来,景泰帝快死的时候他复辟了。他有两个年号:正统、天顺。
明英宗临终时下了一道谕旨,要求以后不要再用宫人殉葬——这是他这辈子干的最大的一件好事。(背景:明朝初年,朱元璋和明成祖死的时候都是有宫人殉葬的。
)
他为什么做这件善事:宫廷是一个非常黑暗的地方(现在有很多宫斗剧渲染宫廷斗争——宫廷里皇帝是唯一成年男人,其余是女人和太监,嫔妃为争夺皇帝宠爱而斗争,所以宫斗剧流行)。明英宗小时候可能亲眼见过前代帝王去世时用嫔妃活人殉葬的悲惨景象,受到强烈刺激,留下心灵创伤,临终时表达了这个遗愿,终结了这个习俗。
清朝:入关之前努尔哈赤也曾用嫔妃殉葬;入关以后没有再用过这个野蛮的习俗。
四、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祖保民
1. 与夏商对比:夏商特别强调「敬天」。天是无常的、没有人文色彩的(道家俗话「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说的就是这种天)。
2. 西周的进步:西周讲的「天」带有人文色彩,强调「以德配天」——这个「德」就带有人文色彩;强调「敬祖保民」,要爱护人民。这在当时也是非常大的进步。先秦很多典籍中都记载了以德配天的思想,表示从西周开始,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强调要尊重「民」这个群体(民就是一般意义的人)。
3. 什么是人文主义(老师的通俗解释):人文是相对于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而言;人文主义强调「人」才是哲学对世界应该关注的中心。这样的变革在东西方都发生过:在中国,比较早的变革发生在西周初年;在西方,希腊罗马时代人文思想很盛,后来基督教思想以神为核心,直到文艺复兴提倡回到希腊罗马,才开始重新以人为中心。
4. 延伸讨论(老师的个人思考):现在流行的宗教对「人文」也提出了一些挑战。有研究传统学问的学者认为,佛教相对于基督教具有某些进步意义:基督教用神学解释世界,不能解释人类历史的未来发展——未来发展很有可能,未来的世界人不再是这
个世界的中心,可能出现新的物种;佛教强调众生平等,它是人文的,但又超越了人文。
5. 词语辨析:「上帝」。先秦文献里也出现「上帝」这个词,但和《圣经》里的上帝意义不一样。《圣经》汉语译本出现「上帝」的缘由:明末有些传教士来到中国,以利玛窦为代表;为了让中国人更能接受他们的宗教,利玛窦学习了很多儒家经典,尽可能使用中国古汉语里已有的观念和词汇来翻译《圣经》,就把God译成了「上帝」。
五、慎刑思想与《吕刑》
1. 从野蛮到文明的另一个标志:强调刑罚要谨慎。野蛮时代一个部族被打败,所有人都被杀掉;文明时代强调刑罚要根据罪行的轻重,也开始有了「无辜」的概念——不能滥杀无辜,不能乱罚无罪之人。
2. 西周刑法典没有流传下来,只留下一些片段,但从片段看立法水平已经非常高:已经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惯犯与偶犯;提出了很先进的希望不要株连族人的观念(当然后世也有回潮,这个原则没有彻底推行下去);强调慎刑慎罚,反对滥杀无辜。
3. 比较法视角(重要):欧洲什么时候才走到这一步?欧洲刑法是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兴盛以后,通过基督教神学里的「自由意志」概念,才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相比之下,中国文化在这方面是比较早熟的(老师声明:不是盲目鼓吹文化自信,只是从典籍里看到的实情)。
4. 《吕刑》:西周的穆王让吕侯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吕刑》本身没有流传下来,流传下来的片段提出了很先进的思想:「刑罚世轻世重」。内容:把社会状况分为三种——乱世用重典,中世(平世)用中典,太平世用轻典。与今天的关系:这个思想流传到后世,我们现在讲的「宽严适中」即渊源于此。相比于以前时代的进步:野蛮时代没有这种区分,一味重刑。
5. 老师的法学基本观念延伸(初学法学要记住):第一个要树立的观念:法律不是万能的。
第二个要破除的偏见:重刑不见得能解决社会问题(刑法学、犯罪学都会讨论这个问题)。流行于大众的想法:对轻罪都适用重刑,威慑力就很强,就没人敢犯罪了。前几年中国出现过几次这样的事:很多人在微信群里呼吁投票——「收买拐卖妇女一律判重刑」「拐卖妇女一律判死刑」,呼吁大家投票去说服立法机关。
这是有良好初衷的愿望,但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用重刑处罚轻罪更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本来只犯轻罪的人反而去犯重罪(如果对犯罪情节没有区分、轻罪重罪都是重刑,罪犯索性干重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的例子:俄罗斯古代强奸一律处死刑,最后导致很多人强奸以后反倒杀人灭口——因为杀人后更不容易被侦破。犯罪是社会问题,不可能指望有很严厉的刑法就彻底根除。
6. 老师的犯罪学观察(他一九九〇年开始学法,入行三十多年):近几年(尤其疫情以后)中国的犯罪出现明显变迁:暴力犯罪下降,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数量上升。这是个很大的进步。这个进步不是重刑带来的,是社会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进步带来的:如果用非暴力的手段就能弄到钱,就没有必要使用暴力手段;罪犯也是要判断风险的。
例证一(买凶杀人的消失与变形):有一种犯罪已经很多年没有发生、有可能绝迹了——买凶杀人。九十年代有过报道:最低级别的买凶杀人,江西九江学院一个系的副主任买凶杀系主任。前几天看到广东一个买凶杀人案的报道,有点明白原因了:一个老板因商业竞争想杀掉对方,雇了一个杀手,出了将近一百万。杀手一手接下任务;
现在商业很发达,做这种「营生」的人都有下家,就转包给二手杀手(二手可能只拿到五十万),二手又转包给三手,最后实际去执行任务的四手杀手只落得十几万块钱。四手觉得为了这十几万杀一个人实在划不来,就想了个办法:跟准备要杀的那个人联系,告诉他「有人派我来杀你,我不想干这个事儿,你再给我点儿钱,就这样算了」。
归纳两个原因:一是经济发展——搞个电信诈骗就能弄到这么多钱,何必冒杀人的风险;二是技术进步——现在是一个监控无所不在的社会(至少所有城市基本上是这样),很多犯罪的破获都是靠看监控。你在哪里丢了一辆自行车,学校负责人给你看监控,大概也能找回来。仅仅指望重刑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7. 《吕刑》确立的其他制度:
赎刑:《吕刑》一方面带来了先进的制度(刑罚世轻世重),另一方面也参考夏商的旧制度,确立了赎刑。赎刑是很古老的制度,一直沿用到清代。什么情况适用赎刑,各时代不一样:西周的时候一般是「罪疑从赎」——对定罪存在疑点、没有确定结果的,被告人可以出钱赎罪(现在我们讲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交保证金,古今性质不同,不要混同)。
演变到后世,赎刑有很多种类;到清代,妇女犯罪如果不是很严重的犯罪,也可以赎刑。
法官责任制:《吕刑》确立了司法官责任制——司法官枉法要追究他的责任。这也是非常大的进步。
六、司法原则:五过与五听
1. 五过(司法官枉法的五种情形,出自《尚书·吕刑》,老师认为这个概括到现在也差不多):
惟官:官官相护,畏惧权势。
惟反:打击报复,公报私仇而枉法。
惟内:照顾自己的亲属,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枉法。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惟求):接受请托,受人请托而枉法。
老师举的现实例子(「惟来」之类):华科的学风很好,教育纪律特别严。每年到保研推荐的时候(本科的一件大事),老师都会收到一些外校学生发来的邮件,希望加深对他的印象。学校要求这种邮件是不能回的——没有录取之前,不能表示对一个考生的倾向。
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个请托:你了解他、不了解其他学生,因为了解他,参加复试的时候你对他印象更深,就可能打印象分。现在太卷了;但学校一方面要求老师不要回邮件,另一方面又允许(要求)学生报考前联系导师,这个制度是矛盾的。更公平的做法是:考生这个时候就不要跟导师联系,这对所有学生才公平。
2. 五听(《周礼》记录的西周司法官判断案情的方法):背景认识:法律的进化很大程度上是诉讼程序的进化。古代社会的诉讼、证据技术很落后——现在可以找指纹、可以通过监控,古代社会只有经验的观察。在当时提出五听还是具有先进性的,当然从现代科学角度看也许不完全科学。五听的内容(司法官观察两造是非曲直的五个方面):
辞听:观察双方当事人怎么讲话。如果讲话吞吞吐吐,或者表示烦躁,可能心虚。
色听:看脸色。心虚的人脸色会有些异常、躲闪。
气听:看呼吸。心虚的人可能会喘息。
耳听:看他怎么听别人说话。心虚的人是分心的,别人说话的时候他有时候记不下来。
目听:看眼色。心虚的人目光游移。
评价:五听大概是古代的「人工测谎」办法,是经验的结论,只是一般规律,不完全科学。现实中确实有生性不那么强势、比较低调的人,明明理直气壮却表现得非常不理直气壮;也有生性主动、强势的人,撒谎也撒得非常理直气壮。人与人的个性不同。
七、西周的刑罚制度(九刑)
1. 九刑的构成:《左传》和其他先秦文献显示,西周已经出现了九种刑罚。五种主刑(通称五刑;五刑的内容有变化,到汉朝以后刑罚改革、轻刑化了;在汉朝以前,主刑跟夏商差不多):墨(脸上刺字涂墨)、劓(割鼻)、剕(断足,也作「刖」)、宫(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四种辅助刑:赎刑、鞭刑、扑刑、流刑。鞭和扑都是用一种刑具打人,扑比鞭要更重一些(老师口径)。
2. 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特点:
如果用现代性的部门法标准对中国古代法律做区分,是不科学的。中国古代法律没有现代部门法的区分;通俗地说,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古代就一个「法」,很多我们今天视为民事违法的行为,在古代都要负刑事责任。中国古代法律最核心的特征:在法律之外,还有另外一套治理社会的手段,称之为「礼」。这是周公的发明。
所以更准确的概括是:中国古代是礼法文化、礼法社会、礼法治国。
八、礼制
1. 礼的起源与形成:远古氏族社会经常有很多祭祀。周公在周武王死后辅政。关于周公辅政的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他直接自己当了一段时间周天子(因为成王还很
年幼),并不是辅政;另一种儒家的解释说周公是大仁人,不可能篡位,他是摄政。周公借用了古代这些祭祀仪式,把祭祀仪式和他倡导的新价值观念结合起来,编订成一整套新的制度,称之为「礼」。礼背后的社会秩序,是要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2. 礼与夏商的关系:周礼是以夏商旧礼为基础的,但更为规范、全面,而且带来了「仁」这种新的价值观念。
3. 礼的定义: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制度的一整套观念和规范的总称。它的渊源是祭祀仪式;在世俗生活里是一个习惯(世俗生活中一个政权两件大事:祭祀与战争)。到西周的时候,礼上升为治国的一套规范,跟法并行。礼在夏商周三代的统治中有继受关系。
4. 礼崩乐坏:到春秋战国的时候出现的新现象。礼跟乐往往相提并论:夏商周三代的祭祀仪式都是要配乐的。《诗经》最初都是配乐的——西周各种祭祀场合要唱出来的祭歌、乐歌,只是那些乐现在失传了(词留下来了)。礼崩乐坏的表现:天子的权威丧失,很多诸侯国不把天子放在眼里,不遵守周天子制定的礼乐规范,社会就乱了。
5. 经典故事:
宋襄公(宋国国君,很迂腐,一直要恪守礼乐)。有一次宋国跟楚国交战,宋襄公的大司马跟他一起出战。楚军在河对岸正在排兵布阵,大司马说:这个时候出击,我们肯定能打胜。宋襄公说不行不行,这不符合礼——一定要等人家把队伍排好了,要不然打胜了也是胜之不武。交战过程中宋襄公也遵循礼的准则,最后被打败。
在此之后,诸侯国之间交战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没有人再愿意遵守这些准则,谁遵守就可能被
击败;社会变成竞逐势力,没有人再讲究这些古老的道德规范。但后续每一个王朝新建立的时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复兴礼的规范和礼的核心理念。
6. 上古战争中的礼的准则(先秦文献记载,西周早期战争都要遵循,体现了「仁」的准则):
不禽(擒)二毛:二毛指头发有两种颜色(有白头发)的老人,不俘虏老年人。(老师自嘲:你们都是「一毛」,我已经是「二毛」了——头上是白头发。)
不重伤:一个俘虏(敌人)已经受伤了,你不能再伤害他。
不鼓不成列:开战的时候要先击鼓,要等对方做好准备再战,这样才是光明正大的。
7. 礼的核心理念:亲亲、尊尊。
礼适用于一个血缘社会:在这个社会组织内部,亲人之间要相互亲爱(亲亲);尊尊指要尊重组织内部地位更高的人——在一个家族里是家长,在国家是君主。(第一个「亲」和第一个「尊」都是动词。)
8. 礼的内容:五礼——吉、凶、军、宾、嘉。
吉礼:祭祀。
凶礼:丧葬。
军礼:军事(就是上面讲的战争原则)。
宾礼:迎宾(诸侯朝见天子、邦国往来接待)。
嘉礼:主要指婚礼和成人礼。男孩子成年行冠礼,会给他取一个「字」,之后要戴上正式的冠;女孩子一般行笄礼。
这些礼仪到后来的时代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保留;社会乱的时候,就可能出现「礼崩乐坏」、不讲究这些了。
9. 礼的特性(要点背诵):
礼不仅仅是仪式,它是一套社会规范;它跟法并行,具有国家意志性,有强制性。强制性表现在「出礼则入刑」:如果违背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罚的惩罚。礼跟刑是相辅相成的——礼所禁止的,就要被刑罚所惩罚。礼既是一套祭祀仪式,也是一套道德观念。它通过对人的教化和规训,「禁恶于未萌」——让每个人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刑则「惩恶于已然」——
如果礼丧失了作用,一个人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违礼了,刑法在事后对他进行惩罚。
10.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庶人就是平民;大夫是有爵位的人,通俗讲类似于后世的官员。礼不下庶人:国家并不要求庶人遵守这些礼;礼主要适用于贵族(西周的时候是这样)。但后来庶人也可以遵循这些准则,只是国家没有要求庶人去遵守。可以推演西周早期的社会:最初参加战争的都是贵族,贵族自备武器、马匹参战;
庶人是在野外负责种田的,就不需要遵守吉凶军宾嘉这些仪式性的东西。
刑不上大夫: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有一些特权——不是完全不受惩罚,而是惩罚有所减轻,一般不对他施以肉刑,可以用赎刑或比较轻的刑罚来代替。当然,如果国君或天子特别针对他,他也可能受很严厉的刑罚。
九、宗法制度
1. 什么是宗法:
一套维系、维护父系男性家长权的社会伦理和政治规范。它是父系社会以后才有的。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马克思也讲过),父系社会之前存在母系社会;母系社会时候应该也存在一套社会规范,只是那个规范是什么样的,现在没有太多文献去证明。
推荐读物:美国有个人类学家写过一本书叫《圣杯与剑》,从考古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母系社会跟父系社会到底有哪些重大变革、这个变革是怎么发生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
2. 宗法的普遍性与中国的特殊性:宗法实际上在不同的文化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在中国是被空前强化的东西,在西周的时候演化成非常完备的形态。
3. 宗法制度的两大支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血缘关系主要指父系血缘)。以分封制度为依托:分封制指不同级别的贵族之间相互封授土地。最高级别的贵族天子占有所有的土地,把土地分封出去。被封的小贵族在他得到的封地内部有全部的统治权,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分封制度也叫封建制。
4. 学术争议:
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中学历史把中国古代社会分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近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个分期是有争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著作里讲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分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他描述的主要是西欧社会的情况。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明确讲过:中国社会不符合这个情况;
他认为中国社会好像是停滞了,一直保留在同一种状态。建国初期有一些左派史学家机械地套用马克思的理论,把秦以后的中国社会称为封建社会,这是不准确的。中国哪个时代更接近西欧的封建社会?
西欧的封建社会就是中世纪:法国国王下面有好多公爵、侯爵、子爵,一层一层地分封;
法国国王实际上直接统治的只有首都附近的一小块土地。更接近于这个时代的是西周、是春秋战国。
5. 家国一体的等级结构(天下为家):家族组织跟国家制度相结合,这么一整套制度就是「家天下」「家国一体」。
天子拥有的是「天下」;诸侯拥有的是封国(楚国、卫国、晋国等很多封国)。卿和大夫的区别:卿一般是执政——一个诸侯国里面执政的大臣,有点类似于后世的宰相,他也有自己的封地(采邑)。大夫也有自己的封地。嫡长子继承、诸子降级:每一级贵族的嫡长子继承他的爵位,其他的儿子降一级——士是最低级的贵族,士的封地称为「食田」;
士如果有很多儿子,也只有一个嫡长子能继承爵位,其他的儿子就变成庶人。这样整个国家里,统治阶层的人都具有亲属关系,家国一体。
6. 贵族与平民的区分(古代怎么区分):夏商周的时候,跟天子同一个家族(同姓血缘)的人,一层一层组织起来,这个群体成为贵族;被征服的原来地区的土著,不属于这个家族,就成为平民,甚至成为奴隶。
7. 世卿世禄制:那个时候没有「学而优则仕」、根据才能选拔政治领导的制度,所有各级统治者都根据血缘产生、按照宗法晋升爵位。大宗与小宗:嫡长子是大宗,其他的儿子是小宗。天子的小宗(其他儿子)变成诸侯;诸侯的嫡长子(大宗)继承爵位,其他的儿子(小宗)变成大夫;依次类推。
8. 宗法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王位世袭、嫡长子继承制。这个「嫡」主要指的是身份继承。中国古代的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不见得是这样——西周的财产继承到底什么样,现存文献不够多;从唐代开始,财产继承一般是诸子均分,但身份继承绝对是嫡长子继承。第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个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天下。第三,家国一体。先秦文献里经常看到「公子某某」「公孙某某」的表述——这不是姓:公子确实就是诸侯国国君的儿子,公孙是国君之孙。公子、公孙都是贵族的称呼,直到后世才演变成一个姓氏。
9. 对嫡长子继承制的评析:优点:很稳定;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种公平(规则确定、无可争竞)。缺陷:嫡长子指的是正妻生的大儿子。从天子的角度看,这会把斗争提前——提前到「立皇后」这个阶段,立后变得非常重要。再有的时候皇后没有儿子,就会发生争议。
10. 社会形态的评价与转变:
这样的一个社会,我们现在看应该会觉得很绝望——在那个时代就是这样。现在社会抨击社会弊病,人们经常说最害怕的是阶层固化;而在人类文明的初生时代,很多文明初生的时候都是这样。春秋到战国的时候,这个制度才开始解体,才开始有根据每个人的才能、无论出身来选拔官员的制度。这在当时也是翻天覆地的革命性的变化。
十、西周刑事立法的主要成就
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
《礼记》记载,对三种人要宽恕他们的罪行、不追究:幼弱:七岁以下,称为「悼」。老耄:八十、九十岁,称为「耄」。《礼记》原文:「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相关成语:耄耋之年(注意「耄」字的读音;之前有复旦大学一位老师把这个字念错了,在网上引起争议)。
与现行法对照:我国现行刑法好像是七十五岁以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老师的说法是记个大概,回去自己核对条文)。
这种规定的道理:表示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而且这种很弱的群体危害社会的能力也很轻。当然会引起争议:会不会有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专门训练一些很老的杀手去杀人?这种可能性也有,但是忽略不计的情况——法律更多考虑一般、普遍的情况。现行实践(老师的观察):七十岁以上有刑事责任,但实践中一般不收监,多是监外执行。
监狱为什么不收七十岁以上的人:会给监狱带来沉重的养老负担;有时候在里面瘫痪了、生活不能自理,监狱反倒成了他的养老机构。近几年已经出现过好几起报道:有一些老年人故意犯轻罪,想到监狱里面去养老。文学对照:美国作家欧·亨利的短篇小说《警察与赞美诗》,描写一个人故意犯罪、想在监狱里度过寒冬——
现实中中国已经发生好几起类似的事了。现在的措施:七十岁以上的一般不收监;如果六十几岁已经进了监狱,到七十岁以上一般也让家属领回去监外执行,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这些机构负责监督。
如果没有
亲人,可能交给福利院执行(有些福利院跟监狱有合作)。未成年人一端:现行刑法对未满一定年龄(老师记得好像是十二岁/十岁,说不一定准确,让我们回去查)的未成年人有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具体年龄档次回去自己查刑法条文核实。
2. 对蠢愚(精神障碍)的认识:
西周的刑事立法开始对蠢愚这种人有认识,从人类认识论的角度看也是很先进的。很多民族最初的哲学里没有「精神病」这个概念。法国思想家福柯有一本著作叫《疯癫与文明》,考察欧洲精神病的历史:什么时候开始有这个概念;在没有这个概念之前,社会怎么看待这种人。按照福柯的考证,中世纪晚期欧洲才开始有这个观念。
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对蠢愚的认识也是很早熟的。在这个概念出现之前,远古时代很多民族怎么看待精神病人:视为某种通灵的人——认为他是神灵附体或鬼附体,甚至认为这些人有预知未来之类的特异功能,而不是有病。这个观念要经过一段进化才能出现。
3. 为什么这几类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责任较轻(两种解释):
社会学的解释:他们是很弱的个体。近代刑罚之后的哲学解释:这些人没有自由意志,或者自由意志比较薄弱。自由意志是法律里非常重要的哲学概念:我们学法经常讲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一个人有没有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基础就是自由意志。
一个具有完全自由意志的人:能够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知道自己行为的是非对错,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也能够为这种行为负责。不具备自由意志或自由意志比较弱的人,在这几个方面都比较薄弱——五六岁的孩子不能了解杀人是什么概念;八九十岁老糊涂了,这方面能力也下降;
精神病更不要说,但精神病要看他是彻底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还是部分丧失。
4.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释义:一个人犯了很轻的罪,但是故意的(非眚,眚即过失)、而且是一贯如此(惟终,即惯犯),并不是偶犯——虽然他这个罪很轻,还是应该杀掉。反过来,一个人犯了很重的罪,但是偶犯(非终)、而且是过失并不是故意(眚灾)——那么就可以不杀。
5. 罪疑从轻、罪疑从赎:《尚书·吕刑》记载,西周的时候已经开始有「罪疑从轻」的原则:定罪的结果不是很确定、存在很多疑点的时候,从轻处罚,或者出钱赎罪。这个原则一直沿用到现在的刑法里面。刑罚要宽严适中。
6. 主要罪名(先秦文献显示西周已有):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寇、攘、奸、宄——这几种都是指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
渎职犯罪:即前面讲的司法官「五过」(五种枉法行为)。
7. 「盗」与「贼」的区分(重要词语辨析):先秦文献记载,西周开始区分两类严重的犯罪:一类是贼,一类是盗。盗:指所有针对财产的犯罪(跟我们今天汉语里「盗」的意义不太一样)。贼:性质更严重一些,一般是针对人身的犯罪。后世这两个词合起来成为「盗贼」,意义演变了;但在古代,一直到清末,「盗」跟「贼」主要是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
8. 劳役刑与监狱:
在九刑之外,《周礼》记载当时已经出现了劳役刑,但它不是主要的刑罚。要注意古今对比:近现代以后刑法主刑的主流是劳役刑(自由刑);古代社会刑法主刑的主流是肉刑。西周的监狱叫「圜土」。注意「圜」能组两个词:圜土,指监狱;圜丘,指祭天的坛台。《周礼》记载的制度:有一些犯罪比较轻、认为能够被改造好的人,把他关到监狱(圜土)里面从事劳役。
改好了以后怎么办?「返于中国,不齿三年」——回到正常的社会里面,但「不齿三年」:三年内不能跟其他人相提并论,大概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剥夺政治权利,很多国民待遇他都没有。
9. 拘役与嘉石:拘役:比劳役刑更轻一些,大概类似于现在的(行政)拘留。嘉石:《周礼》记载西周有一个措施叫嘉石。该判拘役刑的,根据罪行轻重:罪重的
在嘉石上坐(关)十三天、戴上刑具,然后劳役一年;次一等的坐九天、劳役九个月;以此类推,七天七个月、五天五个月;最轻的关三天、劳役三个月。嘉石的性质:它其实有点耻辱刑的意思——不光是限制人身自由;人被关(坐)在那个地方,别人都能看见,类似一种示众的耻辱刑。嘉石制度到后世就没有了,演变成一种新的形式。
十一、西周民事立法:契约制度
1. 先秦文献显示,西周的契约制度已经很发达了,有专门的人来管理契约。
2. 质剂(买卖契约):「大买卖用质,小买卖用剂。」什么样的买卖是大买卖:买人口、买牛马;其他小买卖用剂。质是长券,剂是短券。
3. 傅别(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称之为傅别。
4. 契约的形制与履行:契约一般写在竹木简牍上,从中剖分(齐缝而分)成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中间(骑缝处)还写字。到需要履行的时候、或者需要还债的时候,以此为证,合券验证。这个制度当时已经是很精致的制度了,设计出来需要很高的智慧。出土的文物显示,有些可能就是当时的傅别。
十二、西周婚姻制度
1. 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区别于「一夫多妻制」——妻跟妾是不平等的;妻生的孩子是嫡子
,妾生的是庶子。同姓不婚:禁止同姓结婚,以及其他形式的近亲禁止结婚。
2. 两种古老的婚姻形式(《左传》《国语》等先秦文献记载):
(1)媵婚:一种陪嫁制。「娣」指的是妻子的妹妹(侄娣从嫁);「媵」指的是妻子陪嫁带来的婢女。例如鲁国国君娶齐国国君的女儿:齐女带着她的妹妹一起来(左传国语里常见「某姜氏」,姜是齐国的姓),还带来很多陪嫁的婢女——所有这些陪嫁的人都成为她丈夫的妾。所以在《左传》《国语》里经常看到一个国君的正妻和正妻的妹妹都是他的妻室,正妻的妹妹就成为妾。
(2)收继婚:一种非常古老的婚姻形式。到唐宋以后,儒家思想强化,收继婚受到谴
责,基本也很少被实行了;但在汉民族的上古时代(先秦时代)和很多游牧民族都有过这个习俗——无论女真、后来的满族,还是蒙古族,最初都有。收继婚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财产制。为了防止一个男人死了以后,他的妻子把原来的嫁妆带出丈夫的家族。解决办法:这个男人死了,他的妻子就被家族里面的其他男人「收继」,变成其他男人的妻子。
典型例子:王昭君。王昭君嫁给呼韩邪单于;老单于死了以后,她跟老单于的儿子结婚——不是她生的儿子,是老单于跟前妻生的,是她的继子。
收继婚的基本原则(研究民俗的学者发现):老子死了,儿子收继母可以;哥哥死了,弟弟和寡嫂可以;反过来不行——老子不能收儿媳妇;弟弟死了,哥哥收弟媳妇也不行。「长者不收幼者之妻」(长辈不收晚辈的妻子)。为什么有这个讲究:人类在初生时代生存环境比较恶劣,这样安排尽可能地保证年轻力壮的、更年轻的男人有更多繁衍后代的机会;
主要考虑是让家族的势力壮大。《左传》《国语》的记载:出现过很多起收继婚的情况,也出现过几起被谴责的案例。例如卫国(讲稿转写含混,指卫宣公夺子之妻宣姜之事)有个国君,他的儿子死了,他把儿媳妇收了——这被谴责,在当时被视为丑闻。到后世唐宋以后,汉民族主体儒家文化是谴责这个东西的。
3. 婚姻的形式要件:六礼。六礼对后世影响非常深远。老师小时候(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还能看到这个影响;现在也还有影响——大家经常讨论的彩礼问题就是余绪。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分六个步骤:
第一步,纳采(提亲):男方托媒人向女方送礼。注意这个不是彩礼,是象征性的送礼,主要是为了提亲。
第二步,问名:问对方的名字、生辰八字,然后要去占卜。(老师举例:他一九九六年结婚的时候,公婆是把他的八字拿去算了一下的。
那个时代很多乡村还很讲究这个;现在老人愿意讲究,但大家不会把这个视为很严重的事情。)
第三步,纳吉:占卜以后得到了吉兆,那么这个婚事就确定了。
第四步,纳征:六礼的核心要件,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下彩礼」,古代叫聘礼,或者叫定亲。到了这一步,婚姻就成立了。
第五步,请期:男方做好了准备,请女方择定婚期。
第六步,亲迎:最后一步才是成亲(新郎亲自迎娶)。反倒「亲迎」不被视为婚姻的成立要件。
4. 定亲(纳征)的法律效力:
如果一个男人跟一个女人定了亲、下了彩礼,在中国古代,官府就把两人视为接近于合法的夫妻,这个女子被称为他的未婚妻。未婚妻的义务:如果对方(未婚夫)的父母死亡,她有义务去参加丧事;她不能够悔婚——如果她悔婚、男方去起诉的话,官府一般会支持原来的婚约。到唐代以后更是如此。
西周没有留下什么判例,但这个原则应该当时就确定下来了。
为什么下彩礼(定亲)跟亲迎要分成两步:这是农业社会的考虑——结婚是一个人一辈子很大的事,希望早点确定、早点定下来,然后留一段时间去准备(备嫁妆、备婚事)。什么时候定亲合适:一般要到孩子大一点。西周没有「指腹为婚」这种做法;《大清律》里是明确禁止指腹为婚的。一般是七八岁以后(大一点可能十三四岁、成年以后)才讨论这个事情。
5. 六礼对后世的影响与当代问题: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的很多乡村已经有了婚姻登记制度,但很多乡村还是不认结婚证、只认定亲。现在社会进步了,一般都认结婚证;但关于「定亲」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社会里还是会发生争议。案例:前两年发生的一个很著名的案子——大同订婚案。男孩子跟女孩子定了婚,他跟女孩子发生了关系,后来女孩子把他告了。
这个事情引起了社会很大的争议,一些刑法学家也出来发表了意见。
老师的评论:即便在中国古代,定了亲也不意味着双方可以发生两性关系——古人的男女之防更严。古人注重定亲,只是说定亲相当于「这个事情定下来了」。民间可能对定亲制度有误解;反倒是现代人对定亲有误解——以为定了亲就成夫妻了、就可以发生关系。古人也是不允许这样的:清朝有过这样的判例——
未婚夫在还没有成亲的时候,强行跟他的未婚妻发生两性关系,最后也受了刑。结论:一个是「定亲的效力确定」(婚约成立、不得悔婚),一个是「共同生活(圆房)」——这是两回事情,不能混同。
十三、西周婚姻的解除制度
1. 和离(协议离婚):中国古代婚姻的解除,从西周开始法律上其实都是允许双方协议离婚的(和离)。从西周一直到宋代,有过大量的和离个案,妇女在这方面有一些自由。到宋以后出现了理学,理学特别强调妇女要「从一而终」;宋以后妇女就没有什么和离的空间了。
2. 七出:在和离之外,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的制度——因为女方有些过错而单方面休妻。《礼记》记载七种过错:
一,不顺父母:这个「父母」指的是男方的父母(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二,无子。
三,淫:有两性方面的生活作风问题。
四,妒(忌):这个妒不是一般的妒,指的是不让丈夫纳妾。
五,有恶疾:有恶性传染病,不能参与祭祀祖先。
六,多言:搬弄是非、离间亲属。
七,窃盗:偷东西。
3. 三不去:对七出的限制。即便妻子具备七出的条件,如果具备三不去的条件,你就不能休妻。这个条款还是具有很多先进意义的——反倒是我们现在没有这个讲究了。三种情况:
一,有所娶无所归:她出嫁的时候有娘家,如今娘家没有人了;你把她休了,她回去没有人供养她——这种情况不能休。
二,与更三年丧:她已经给公公婆婆办过丧事、守过三年孝——不能休。
三,前贫贱后富贵:你娶她的时候很贫贱,后来富贵了要休妻——这个不行。
第三部分复习与思考(康奈尔笔记·总结栏)
视频部分的一条主线「法律与女性命运」:清初禁令(顺治改教坊司用太监、康熙十二年后官府停用女伶)到雍正二年禁家班、雍正三年除豁贱籍改业为良,再到乾隆元年南天祥奏请、乾隆三十七年全国驱逐女伶——一步步把十二伶推向绝迹;籍没(收孥)与抄家制度则
决定了十二钗在贾府败落后的结局不外自杀、出家、被卖为奴三种。红楼梦因此被毛泽东评价为「不仅要当小说看,而且要当历史看」的社会史。
西周部分的记忆框架一个变革:价值观革命——终结人牲人殉,确立「仁」(爱人)、以德配天、敬祖保民、慎刑(区分故意过失惯犯偶犯、罪疑从轻从赎、刑罚世轻世重、反对株连)。
两大支柱:礼(渊源祭祀,五礼吉凶军宾嘉,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宗法(父系血缘+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大宗小宗、世卿世禄、家国一体)。具体制度:刑事(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老幼蠢愚减免,五过五听,圜土,嘉石拘役);民事(质剂、傅别契约);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同姓不婚、媵婚收继婚、六礼以纳征为成立要件、七出三不去、宋以前有和离)。
自测复习题(合上笔记自问自答)
清政府为什么禁止女伶演出?
人口危机、理学观念、社会贱视娼优,三层原因各是什么?
雍正二年圣谕列举官员养家班有哪几害?
第五十八回解散家班与之如何对应?
雍正除豁贱籍法令的原文要点?
为什么说这个「解放」带有强制性(自甘污贱者一律治罪)?
文武官员娶伶人为妻妾,清律如何处罚?
道光年间六安考生被取消资格的案例说明了什么?
籍没收孥的唐律规则:本人、十六岁以上男性直系亲属、十五以下及女性亲属、伯叔父兄弟之子各如何处置?
八十笃疾、六十废疾为何免?
《钦定户部则例》的人口作价规则(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六十一以上、九岁以下、未周岁)?
吴兆骞案、汪景祺案、查嗣庭案三案的案情与女眷遭遇各是什么?
顾贞观《金缕曲》为什么能救吴兆骞?
李家女眷的流转链条:苏州变卖无人敢买,押解北京,年羹尧拣取,赏蔡珽,蔡珽获罪入辛者库——按时间顺序复述。
《左传》昭公十年臧武仲为什么说「周公其不飨鲁祀乎」?
这条材料证明了什么?
人牲与人殉的区别?
旬邑西头遗址、宋国卫国遗民、明英宗谕旨各说明什么?
五刑、四种辅助刑分别是什么?
圜土能组哪两个词、各指什么?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含义?
五听辞色气耳目各观察什么、为何只是「人工测谎」?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翻译并说出体现的原则。
质剂与傅别各是什么契约?
「大买卖用质」的大买卖指什么?
契约形制(中分、执半、骑缝写字)如何防伪?
六礼的顺序?
哪一步是婚姻成立要件?
未婚妻有哪些义务?
大清律禁止哪种定亲方式?
七出的七项与三不去的三项分别是什么?
三不去的立法意义何在?
嫡长子继承制的优点与缺陷(斗争提前到立后)?
为什么说西周、春秋战国比秦以后更接近西欧意义上的封建社会?
复习方法建议先把两大板块各自的一页「总结栏」背熟,再回到正文逐节自问自答;法制史考点重在制度名称、条文原文关键词(如「自甘污贱者一律治罪」「刑罚世轻世重」「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和对应朝代,注意把红楼梦情节、清代案例与制度条文一一对应起来记。
